近日,烟台市出台相关文件,符合条件的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可按规定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后,纳入烟台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
据了解,此次纳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范围包括,曾在烟台城镇集体企业工作的人员(包括上世纪六、七十年代曾在企业工作的“五七工”、“家属工”),凡同时具备相关要求条件的,经本人申请,按照全省统一的养老保险费补缴标准一次性补缴15年基本养老保险费后,纳入烟台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在确定补缴额度时,对年满61周岁及以上的人员,年龄每增加1年,补缴额度相应减免1500元,最大减免额度为1.5万元。补缴纳入人员一次性补缴全部费用后,从次月起享受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计发的基本养老金,最高每月可享受养老金601元。
(来源:烟台市老龄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