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为退休城镇职工参加医保市级统筹制定特殊政策
作者: NULL  来源: NULL  2016-01-19

  4月1日起,泰安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将实行市级统筹。为保证退休城镇职工享受到这项惠民政策,3月22日泰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了《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认定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对退休人员等缴费年限的认定进行了明确。

  针对本地实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之前已经退休的参保人员,可以不受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限制,从2012年4月1日起,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当地实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之后到2012年3月31日期间退休的参保人员,实际缴费年限不低于10周年的,可以从2012年4月1日起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规定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如果实际缴费年限不足10周年,单位可以以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8%的比例一次性趸缴(一次性补缴)所差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后,就能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趸缴部分不记入个人账户。单位一次性缴纳有困难的,可以申请以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8%的比例继续缴费,一直到最低实际缴费年限10周年。

  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人员,2012年4月1日以后,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时,基本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男满25周年、女满20周年,且实际缴费年限不低于10周年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规定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累计缴费年限或实际缴费年限不足的,单位也可按8%的比例一次性趸缴所差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按灵活就业方式参加本地基本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累计缴费年限或实际缴费年限不足的,也需要补缴。一次性缴纳有困难的,可以申请继续缴费,一直到达到最低累计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缴费基数每年调整一次。

  按照规定参保并且没有中断缴费的参保人员,在本地实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或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可以视为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

  另外,2012年4月1日以后退休的参保人员,由用人单位或社会保险代理机构携带相关材料,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认定手续。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将审核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确定补缴的基本医疗保险数额,然后根据补缴凭据等手续办理医疗退休审批业务。

 

链接交换请加微信:ZMYL123
养老服务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招贤纳士 | 网站声明
中国养老网是全国养老服务业领先的资讯发布传播平台 创建中国养老智库
Copyright © 2014 中国养老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备11035259号
网站设计著作权已注册 侵权必究
扫一扫,关注养老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