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将老年人作为实施社会救助的重要对象
作者: NULL  来源: NULL  2016-01-19

  近年,贵州省在不断建立完善城乡社会救助制度的同时,将符合条件的老年人作为实施社会救助的重要对象,切实保障了“三无”老人、特困老人、重点优抚对象等生活存在特殊困难的老年人的基本生活。在最低生活保障方面,将符合条件的老年人纳入低保救助范围,做到“应保尽保”。全省享受城市低保的老年人8.9万人,占低保对象的15.25%,月平均保障标准278元,月人均补助200元。享受农村低保的老年人170万人,占低保对象的32%,年平均保障标准1468元,年人均补助714元。按照分类施保的原则,对城市的“三无”低保对象和家庭中有70岁以上老年人的特困低保家庭增发10%—30%的低保金。对农村享受低保的特困老年人增发20%—40%的低保金。优抚政策进一步落实,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补贴、特困和破产企业老复员军人生活补贴有所增加,7.7万名60岁以上农村籍退役老军人从2011年8月起领取老年补助费。农村五保户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年补助资金比上年提高30—60%。
(来源:贵州省老龄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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