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养老保险账户余额继承规定出台
作者: NULL  来源: NULL  2016-01-19

  昨天,江苏省人社厅下发通知,就江苏省参保人员(含退休、退职及领取定期生活费人员,下同)死亡后,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继承有关事项做了明确规定。过去江苏省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通知明确,个人账户余额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的累计本息(包括2006年6月30日前按规定从单位缴费中划转记入个人账户部分的本息)。参保人员死亡时没有供养直系亲属的,如个人账户有余额,个人账户储存额结息至其死亡当月,其个人账户余额依法继承。

  但要注意的是,参保人员死亡时有供养直系亲属并按月领取定期救济费的,如个人账户有余额,其个人账户储存额在其供养直系亲属失去供养条件前暂不予以继承并继续按规定计息;在一个结息年度内各月的账户余额,为上月账户余额减当月支付的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救济费的差。个人账户储存额不敷支付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救济费的,改由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继续支付。

  参保人员死亡时有供养直系亲属并领取一次性救济费的,其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本息减去供养直系亲属领取的一次性救济费后的余额依法继承。退休、退职及领取定期生活费人员在一个结息年度内各月个人账户余额按如下公式计算:当前月个人账户余额=上月个人账户余额-当前月支付的基本养老金总额×退休时个人账户养老金占基本养老金的比例。
(来源:现代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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