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养老和以德养老相结合的目标及路径选择
作者:   来源: 江苏老龄办  2017-10-18

  一、绪论
 
 
  我国老龄化率逐步增加。据统计,2016年底全国60周岁及以上人口2.3亿人,占总人口的16.7%,比上年增加了0.6个百分点;65周岁及以上人口1.5亿人,占总人口的10.8%,比上年增加0.3个百分点。预计到2020年,全国老年人口将达到2.55亿人,占总人口的17.8%。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三五”规划纲要对应对人口老龄化提出明确要求。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加强老龄工作、推动老龄事业发展作出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对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依法养老有法可依。国家制定了《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江苏省政府出台了《江苏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及《江苏省养老服务条例》,面对新形势、新要求,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涉老法律工作,是贯彻落实党中央、省政府决策部署的积极行动,是加强老龄工作的重要举措,是推进老龄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有力保障。在现有的法律法规政策基础上逐步完善养老法律制度,并有效落实,让老龄群体有实实在在的“靠山石”,是当下“依法养老”的重要目标。
  以德养老源远流长。《孟子•梁惠王上》有云:“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又有诸多脍炙人口的典故流传至今,如 “黄香温席”、“子路负米”、“鹿乳奉亲”等,体现了中华民族源远流长的敬老、爱老文化。在春秋战国,诸子百家皆言及孝。自汉朝后,孝道更是深入人心,成为中华民族的伦理道德和文化内涵,历久常新地沉淀至今,成为每个家庭的行为准则,也是当今社会的稳定因素。有家庭的和谐,才会有社会的稳定。敬老爱老“孝”文化的传承,是公民道德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推进“以德养老”的具体体现。
  依法养老和以德养老需要高度融合。随着社会老龄化的逐步加剧,老年人口不断增多,针对老年人的财产、赡养、婚姻、诈骗和非法集资等侵权案件时有发生,特别是养老工作压力巨大,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工作亟需加强。随着经济发展水平不断提高,部分人员的道德水平却有所丧失。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是我国的基本方略,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蕴含的深刻内涵,是指导我们推进老龄事业发展的基本方针,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大政方略下探讨依法养老和以德养老相结合,有及其重要深远的意义。
  
  二、依法养老与以德养老的关系
  

  1、道德属性存在于法律之中
  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制度需要人来执行,好的养老法律是不会自动变成现实的。人们只有在道德认知与道德情感的共同作用下,才能建立和强化“依法养老”的信念。法律和道德,一个是硬约束、一个是软约束,一个是他律、一个是自律,仅仅依靠强力推行的外在制约会削弱人的自觉性。道德则将外在的法律规范转化为内在的自我约束,促使人们主动认识自己的责任与义务、自愿选择有道德的行为。一个人的道德觉悟提升了,就会自觉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全社会“以德养老”的道德水准提高了,“依法养老”建设才会有坚实的基础。
  2、“以德养老”为主,“依法养老”为保障
  孔子说过,“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他认为,法律和刑罚并不能从根本上维护社会秩序,人们的道德面貌在维护社会秩序中有着更根本的作用。在“以德养老”得到彻底贯彻的情况下,各种养老难题即可迎刃而解,是因为道德能使人树立主动的意识,一旦人拥有发自内心的主动性,一切皆可为。我国古人认为,礼和法都是治国所必需的,但二者各有所长:礼是防患于未然的道德引导,让民众在生活中有所遵循、形成良好的敬老爱老社会风气,而法是在少数人突破法律底线后采用的强制手段,确保老年人应有的权利得到保护。
  “依法养老”的有效实施依赖于“以德养老”的道德支撑,而“以德养老”的有效践行也离不开“依法养老”的法律制度约束。二者相互补充、相得益彰、相互促进,是辩证统一的关系。
  
  三、依法养老和以德养老相结合的意义
  

  推行“以德养老”有利于“依法养老”的贯彻实施。道德教化是教人求真、劝人向善、促人尚美的过程,也是培育法治精神的重要方式。要深入实施公民道德建设工程,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建设,注重培育规则意识、倡导契约精神、弘扬公序良俗,引导人们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社会责任、家庭责任。各行业的职业道德规范,各地的市民公约、乡规民约,以及学生守则等行为准则,都应把遵法守法作为重要内容突出出来,强化人们的法治观念、法治意识。
  在现代社会,法律是只看不见的手,约束人们的行为,保障社会的和谐运行。维护涉老法律的尊严,就离不开对违法背信行为的制裁。如果不对挑战法律底线的行为加以惩戒,损害的就不仅是老年人的权益,还有司法公信力和权威、社会公平和正义。对当事人进行联合惩戒,要通过法治的刚性,引导人们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法律不仅要惩劣行以示警戒,还要彰善举以扬美德。比如,我国大多数省区市都制定了地方养老政策法规,目的就是为了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通过刚性的政策法律来引导全社会崇德向善、敬老、爱老、尊老的风尚。
  将依法养老和以德养老相结合,有利于提高老年人生活和生命质量,有利于促进家庭和睦社会和谐,有利于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对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国梦具有重要意义。
  
  四、存在的主要问题
  
  1、养老形势较为严峻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在很多方面发生了转型,在一定程度上重塑了家庭的基本结构、赡养功能和人伦关系。快速的人口转变使家庭养老功能弱化。据有关统计数据显示,上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人口呈现出跷跷板式倾斜发展的态势,即“一头轻”——0—14岁少儿人口比重不断下降,“一头重”——65岁及以上老年人口比重不断上升。由于生育率走低,我国的家庭规模变小,养老问题接踵而至。随着人口老龄化的持续加剧,独生子女风险家庭、“4—2—1”结构脆弱家庭、失独伤独孤儿等残缺家庭和代际居住分离的老年空巢困难家庭不断增加,家庭抵御养老风险的能力受到极大挑战。很多成年独生子女家庭缺乏来自子代的养老支持和情感慰藉,家庭养老功能严重弱化。同时由于劳动力向大中型城市集中流动导致很多老年空巢家庭出现,快速推进的城镇化进程导致农村老人和成年子女之间赡养脱离。
  
  2、“依法养老”、“以德养老”意识淡薄
  家庭层面上,现代社会中生活节奏变快、职场竞争激烈、生存的压力变大,使孝道受到冲击,孝亲敬老的风尚不如过去淳厚,甚至出现了安享父母支持而不知感恩的“啃老”一族,很少有人能做到和颜悦色、顺终如初地善事父母。政府层面上,部分部门或公职人员,责任意识不强,服务意识不够,不能准确贯彻上级的政策精神,存在不作为、懒政的现象,不但使老年人的一些合法权益受损,而且影响了政府的公信力。社会层面上,由于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借助互联网的平台,各种事件可以飞速传播。一些负面的消息广泛传播,如老人摔倒反讹帮扶者,加之媒体的推波助澜,对老年人形象造成了损害,从而引发了“扶不扶”的大讨论,让尊老爱老的传统理念陷入了道德危机。
  
  3、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缺位
  在涉及养老的法律和政策领域,我国出台了《老年人权益保护法》,各地方也出台了一系列指导性的政策和意见,推动了老龄事业的发展。但就我国目前“未富先老”的实际情况下,人口老龄化的趋势十分严峻,涉及养老的一些法律、政策、条例在社会体系中依然存在着缺位的情况。如2013年7月,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实施,将对老年人的精神赡养写入法律。但问题是,并没有对精神赡养的义务进行量化,没有明确规定“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经常看望或问候”的周期与频率。善意的初衷,不一定能够取得理想的结果。以法治孝,无疑是在拿法律“绑架”道德和孝心,规定再硬,措施再得力,也会遭受一些无德不孝之人的“软抵抗”。也就是说,“常回家看看”入法,因缺乏可操作性,注定会陷入执行难、损害法律威严的尴尬境地。
  
  4、老年群体易遭侵权
  近几年老年人投资养老被骗的悲剧不断在上演,重病孤寡老人如何安度晚年也成为一大社会问题。养老产业从孵化期向成熟期转变的过程中伴随着很多亟待解决的法律问题,涉老纠纷以及由此引发的官司越来越多。以虚假信息诈骗为代表的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频发,严重扰乱正常生活秩序,危害老年人财产安全,成为影响老年人安全感和社会稳定的突出问题。还有一部分养生机构和保健品经营者等,打着养生健康的幌子,游走在法律边缘,组织养生保健骗局,其中老年人成为受害群体占比最大的人群。
  
  五、原因分析
  
  1、社会家庭结构变化
  近年来经济高速发展、城镇化稳步推进、人口大规模地从农村流动到城市,给老百姓的生活方式带来了极大的变化,家庭人口的规模、结构和功能也产生了变化,完成了从传统的“家族式”到“小家式”过渡。家庭内部成员的代际关系正在重塑,家庭成员之间的交往方式也产生了巨大的变化。中国自古就有家国天下的价值观,家庭养老是人类社会传承千年最基本、最可靠的养老模式,其亲情滋养、其乐融融的功能也是独一无二的。然而,社会转型带来了巨大的养老风险,传统家庭养老模式已经危机四伏、难以为继。在这样的社会背景下,家庭养老的社会化和互助化、居家养老的社区化和公寓化以及机构养老的专业化和层级化是当下养老方式变革的方向所在。
  
  2、多元化价值观冲击
  在当前经济飞速发展的同时,商业气息过盛,“互联网+”中的微博、微信等新媒体、自媒体大力发展的同时,裹挟着多元化的价值观。部分的受众,特别是辨别能力较差的少年儿童和老人,不具备正确的识别能力,很容易被错误的价值观误导。传统的尊老爱老观念正在被弱化。社会上对老年人漠视的事件屡次发生,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
  
  3、法律维权意识淡薄
  在老年群体中,“情”大于法,这类问题较为严重。具体来说,当他们在做出一种行为之前,他们很少用法律这条标准来衡量这样做对不对,会有什么样的法律后果,而是简单的以自己的喜恶来做出行为判断。当他们的权利受到侵犯时,他们首先想到的不是用法律来捍卫自己的权利或者是解决自己的问题,而是忍气吞声,或者按照自己以往的经验来处理,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助长了侵权者的气焰。
  
  4、社保保障压力巨大
  从“扶不扶老人”等类似道德滑坡事件上来看,最根本原因不是老年人为老不尊,而是老年人缺乏必要的社会保障。不是公众“扶不起”,而是老人“摔不起”。“十二五”时期虽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力度最大的时期,但从客观来讲,养老、医疗保障覆盖面还是比较窄。一方面,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在农村的覆盖面比较窄。另一方面,就整个社会保障来说,我国社会保障水平偏低,目前整个社会保障支出占财政支出的比例远远低于发达国家。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加速,老年人口一直在不断增加,我国老年人社会保障面临着越来越大的财政压力。由于长期以来城乡发展的不协调,农村的社会保障仍然明显落后于城市。农村地区老年人的养老保障形势严峻,大部分老年人还是要靠家庭和土地养老,有部分老年人即使年近古稀,还是要承担起繁重的农业和家务劳动,更有甚者还要抚养自己的孙子孙女。
  
  六、依法养老与以德养老相结合的路径选择
  

  一是加强孝道文化宣传。政府方面,要高度重视尊老爱老的道德普及,尽可能地将孝道道德变成国家层面的理念进行推广,从而营造良好的有利于推广孝道传播的文化氛围。这不是一个短期的、简单的过程,而是在长期的宣扬与潜移默化中,将敬老爱老的孝道内化于人的灵魂深处,才可以真正转化成实际的行为。教育方面,目前我国学校教育的内容,虽然贯穿着德育的课程,其中也有一些传统文化美德,但是实际教育过程中却是碎片化的,不连贯的,教育的重心过分倾斜至应试教育。因此,站在长远的角度,应结合现代社会背景,充分吸收中华民族传统文化中的孝道理念,设置一套系统的教育课程,利用现代化的教育工具和教育方法,从小抓起,让学生尽早形成完整的孝道理念。但仅仅通过学校是不现实的,学生在学校里建立的孝道理念在接触社会后很可能崩塌。因此应与时俱进,通过各种现代化的传媒宣扬孝道理念,在政府的积极引导下,对正面典型大力褒奖,同时对不当行为进行批评约束。多角度共同发力,形成良好的敬老、爱老、孝老社会风气。
  老人方面,部分老年人深受传统思想影响,将自己的晚年幸福建立在子女的“反哺”上,使得家庭关系紧张。因此老年人在精神养老方面需要树立起新的观念,逐步从“依靠子女”转变到“依靠自己”。身体健康、知识丰富的老年人要树立“老有所为”的积极心态,在发挥余热中找到自身价值,可以一定程度上减少对子女的精神依赖。
  二是加强制度优化设计。我国的老龄政策制度设计,不仅要着眼于完善资金支持系统、提升养老的物质保障水平,更要着眼于构建社会养老服务体系,真正实现在”物质搞上去”的同时“服务跟上来”。应有效发挥市场作用,推动养老服务业和老龄产业发展壮大。除了大力完善老年人权利保障体系和各项社会保障制度,政府还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市场主体提供养老产品和服务,更好满足老年人需求。同时,积极培育社会组织,发挥它们在社会化养老服务中的重要作用。要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我国失能、半失能老年人口大幅增加,健康养老服务需求日益强劲。但目前有限的医疗卫生和养老服务资源还远远无法满足老年人的需要,迫切需要把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有机结合起来,高效整合医疗卫生和养老服务两方面资源,探索建立长期医养融合护理保险制度。同时还要巩固家庭养老的基础性地位。家庭养老在经济供给、生活照料、精神慰藉等方面有独特优势。通过制定家庭养老支持政策,经济补贴、税收优惠等多种方式鼓励子女与父母同住,减少老年人独居现象。
  三是加强养老供给渠道。对于机构养老。要不断提升其专业化水平,让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能够享受专业化程度较高的老年照护以及有品质的养老服务,特别要关注老年人的情感和精神需求,让他们老有所安、老有所乐、老有所依、老有所学、老有所用;养老服务要注重分层链接,实现功能互补、全面覆盖,满足老年人共性和个性的养老需求。与此同时,要加强业务技能培训。对于居家养老(服务)。由政府主导,各种社会力量共同参与。政府、民间组织、服务机构根据各自不同的职责与分工,共同做好推进工作。政府是居家养老服务的管理部门,民间组织是居家养老服务的实施主体。要形成就近、便捷、专业化的居家养老服务网络,充分了解老年人的实际需要,做到“雪中送炭”,防止供需脱节。同时,应教育服务人员为老年人开展“人性化”服务,防止“模式化”倾向。要培训一批业务精、素质好、热情为老年人服务的居家养老服务队伍。在开展居家养老服务培训中,应有统一的大纲、教材,有一支优秀的师资力量,有一批经有关部门审核认定的社会办学机构,并颁发经国家认可的资格证书,从而把居家养老服务的教育培训融入到社会的大教育系统之中,进行社会化管理。创新养老方式,开拓思维积极探索新的养老方式。要结合“互联网+”平台的大数据,在居家养老的基础上创新“智慧养老”的模式;考虑未来老年人口的新特点,面对失独、丧偶等老年人,推行“以房养老”模式,老年人将自有的住房抵押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银行等金融机构综合评估老人的年龄、住房价值、利率水平等因素后,一次性或者定期支付给老人现金养老或消费。在老人去世后,房子则由银行等金融机构收回拍卖,用于还贷。
  四是加强多方联动力量。政府将养老服务考评纳入考核指标,责任落实到个人,实行一票否决制。对于社会上的情节较为严重的不尊老不赡养老人的行为纳入个人诚信体系,记入诚信档案。尝试借助社会组织的力量,共同推进老年维权网络体系建设。建立“1+1”的社会救助体系,比如实行老年人彼此互助,以抱团取暖和民间互济解决空巢问题,大量老人能免于空巢独居的安全之忧,能在出现危险时获得救助。帮助老年人远离“保健品陷阱”。一方面需要不断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实现老有所乐、老有所依,让老人的保健需求可以避开保健推销,从正规渠道得到满足;另一方面,严格监管,整顿和规范保健品市场,对虚假宣传及“诱骗”行为进行严肃查处。当然,子女的关怀才是老人最好的保健品。要创造条件常回家看看,多给老人带去精神慰藉,及时掌握老人的精神和思想状况,让老人远离“保健品陷阱”。
  五是加强养老产业动力。古语有云“福兮祸所倚,祸兮福所伏”, 虽然我国人口老龄化形势严峻,但是大量的老年人口增加也带来了新的发展机遇。人口老龄化既会带来养老压力的冲击,同时也蕴藏着巨大的银发市场,可以成为新的发展蓝海。老年人的消费涉及到多个层面,要注重规划引导发展,加大公共财政投入,促进传统养老产业转型升级,带动相关的一些经济产业链的飞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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