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是江西省最大的设区市,现有老年人口115.5万,占总人口的12.58%,是全省唯一老年人口过百万的设区市。老年人口基数大、高龄老人比例高、空巢老人逐年增多、家庭养老功能弱化等特征日益显现,对经济社会发展带来广泛而深刻的影响,发展养老服务事业十分紧迫。5月21日赣州市人民政府印发了《关于加快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明确了“五招”措施,助推全市养老服务事业快速发展。
一招:对公办养老服务机构加大投入
通过新建、改(扩)建,不断完善公办养老机构基础设施,着力培植一批由政府主办的福利型、保障型、示范型养老机构,为促进民办养老机构和居家养老服务发挥引领作用。重点保障城镇“三无”老人、农村“五保”老人以及低收入的高龄、独居、失能、残疾等困难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各级政府要对公办养老机构加大投入,民政、体育部门要列支福利彩票、体育彩票公益金给予相应配套。在满足政府重点保障服务对象入住的前提下,鼓励公办养老机构提供社会化养老服务。完善公办养老服务机构收费制度,面向社会收养自费老人,由价格主管部门根据设施条件和服务项目,通过成本核算确定指导性收费标准。
二招:对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给予扶持
政府对按标准建设、取得《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和《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的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实行与公办养老机构同等的待遇,采取“以奖代补”的形式,给予适当补贴。养老机构用房自建且建成投入使用的,由同级财政按建设规模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300张(含)床位以上的按2000元/床位予以补贴,300张床位以下、50张(含)床位以上的按1000元/床位予以补贴;用房属租用且租用期5年以上的,按核定床位数分5年每年给予100元/床位的租赁补贴。对已开业的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按入住老人实际占有床位数,由同级财政每年给予600元/床位的运营补贴。对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接收安置城镇“三无”老人和农村“五保”老人的,当地财政按上述对象的供养标准将费用直接转入民办养老服务机构,与自费养老最低标准相比的不足部分,政府给予适当补助。公立医疗卫生机构为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的“五保”老人和“三无”老人开展巡诊,巡诊的医疗费、劳务费、交通费等费用由政府补贴。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所办医疗机构已取得执业许可证并符合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农合定点资格条件的,可按规定纳入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农合定点范围。
三招:对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给予补助
政府对按规划和标准新建的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市里实行“以奖代补”,所在县(市、区)财政一次性给予3至5万元的建设补助。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年正常开放260天以上的,由县(市、区)财政每年给予不低于1万元的运营补助。各县(市、区)财政要对以下本地居家重点老年人对象:即“三无”、“五保”、高龄、独居中的生活难以自理的老年人;75周岁以上的重点优抚对象、市级以上劳动模范、低保对象、持有特困残疾证和特困职工证的特困老年人,发给每人每月不低于50元的居家养老服务券,政府给予购买补贴,老年人凭券选择居家养老中心(站)内明码标价的服务项目。引导和鼓励社会中介组织、家政服务公司等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居家养老服务。
四招:对养老服务机构相关税费予以减免
经民政、财税部门审批认定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养老机构和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国家、省政策规定可以减免的税费全部减免;暂免征收自用房产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免收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建筑行业上级管理费、白蚁防治费、房屋产权登记费、卫生质量检验费、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建筑施工超标噪音排污费、各类行政性执照费、城市煤气和供水的增容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新型墙体专项资金、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地方教育附加、防洪保安资金、价格调节基金等规费。用电、用水、用气按民用价格缴费,减半收取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使用电话等电信业务给予优惠和优先照顾。有线电视初装费减半,收视维护费按居民收费标准收取。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公益性的社会团体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个人所得税税前准予全额扣除。
五招:对养老机构建设用地和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用房提供保障
养老机构建设用地属社会福利设施建设用地,应纳入常规的各级政府用地计划。在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下,对非营利性社会福利设施建设用地,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优先保障,并可予以行政划拨或者利用存量用地办理划转手续;采用有偿方式协议出让供地的,协议出让价按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征地(拆迁)补偿费以及按国家规定应缴纳的有关税费之和或出让地块所在级别基准地价的30%予以优惠;同一宗地块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的,应采用招拍挂公开出让的方式供地。对社会福利设施用地,免收土地权属调查费。鼓励社会力量将闲置厂房、学校、民用等设施改(扩)建成民办养老机构或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新建住宅小区要按规定配备养老服务用房,居住小区配建的社区管理用房可作养老服务用房调配使用。对现有养老服务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或者改变用途性质,确因国家建设需要拆迁或占用的应给予重建。
除上述政策措施外,《实施意见》还明确:建设专业化和志愿者相结合的养老服务队伍;规范养老服务行业管理;推动养老服务信息化建设等,通过这些优惠扶持措施,促进养老服务事业的快速发展。
(来源:赣州市老龄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