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日,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下发了《关于贯彻落实鲁政发〔2011〕54号文件进一步做好老年优待工作的通知》(菏政办字〔2012〕49号),对全市各级做好老年人优待工作提出明确的要求:
一、充分认识做好优待老年人工作的重要意义
新修订的《山东省优待老年人规定》(以下简称《规定》)颁布施行,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改善民生、加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应对人口老龄化的重要举措,对于促进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弘扬中华民族尊老、敬老的传统美德,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全市各级政府一定要提高认识,强化领导,认真贯彻落实,切实提高菏泽市优待老年人水平,推动全市老龄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广泛开展宣传教育
各级、各部门要认真开展《规定》的学习宣传活动。要利用多种形式宣传贯彻落实《规定》的重要意义,宣传党、政府对老年人的关心和对老龄工作的重视,不断增强全社会依法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自觉性,提高老年人自我维权的意识和能力,推动全市优待老年人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突出重点,切实抓好工作落实
各县区政府要把贯彻落实《规定》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列入为民办实事项目,不折不扣地把各项优待规定落实到位,特别是要着力抓好菏泽市在全省有突破性重点工作的落实:一是将百岁以上老年人长寿补贴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不少于300元,所需资金按现行经费负担渠道解决。年满90周岁至99周岁的老年人,享受每人每年不低于200元的高龄补贴,所需资金由老年人户籍所在县区负责。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将发放高龄津贴的范围扩大到80周岁以上老年人。二是实行政府购买养老服务。所需资金从彩票公益金中列支或由县区财政负担。三是每年免费对辖区内60周岁及以上常住居民进行1次老年人健康管理。四是社会力量兴办的博物馆、图书馆、美术馆、科技馆、展览馆、纪念馆等文化场所对60周岁以上老年人免门票费;政府兴办或支持的旅游景点对60周岁以上老年人免门票费。
四、出台相关配套措施政策
各县区对公交、园林等运营成本较大和优待老年人任务较重的单位,适当给予补贴。有优待义务的公共服务单位,要在入口处、收费处、营业办公场所等明显位置,明示对老年人的优待规定。各县区政府应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或制定当地优待老年人规定。制定当地优待老年人规定时,优待标准和范围应不低于《规定》的要求,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适时提高老年人优待标准。
五、加强监督检查
各级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群众自治组织、社会团体、个人等,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取消老年人应享受的各项优待。政府购买养老服务时,对老年人已享受的各种补贴不得冲减。对不按规定履行优待老年人义务的,由县级以上老龄工作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县级以上老龄工作机构提请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许可设立的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向老龄工作机构反馈。各级老龄部门要切实履行组织协调职责,积极与有关部门协商,明确职责分工,加强督促检查,及时通报情况、推广经验。
(来源:菏泽市老龄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