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的意见
作者: NULL  来源: NULL  2016-01-19

  6月5日,宜宾市政府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的意见》,并将于2012年7月1日起执行。这是该市在近五年内第三次出台加强敬老优待的政策文件,充分体现了宜宾市委、市政府真心实意为老年人谋福祉维权益,常抓不懈把老龄工作摆到重要位置。新出炉的政策,除在发放高龄老人补贴金、免费公交、减免挂号费等方面继续大力推进外,再为百岁老人送上两份“厚礼”:每年一次免费体检、每月享受长寿补贴金400元。

  《意见》规定,全市优待服务工作在兼顾老年人的物质生活、精神文化生活、医疗保健以及维护权益等方面需要的同时,要照顾贫困、高龄、鳏寡孤独和病残老年人等特殊群体的需求。具体包括:

  一是养老优待。将全市百岁老人长寿补贴金由每人每月2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400元,同时继续认真落实90周岁以上高龄补贴金政策;百岁老人长寿补贴金和90周岁以上的高龄补贴金是政府的一项特别优待政策,不计入老人家庭成员收入中,不影响其享有符合条件的其他优惠和优待政策,特别是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应纳入低保应保尽保;鼓励和提倡各区县根据实际情况,向80—89周岁老人发放生活困难补贴金。

  二是医疗保健优待。各区县每年组织医护人员为百岁老人进行一次免费体检;对老年人到市、区县公立医院就诊,应免收普通门诊挂号费,减半收取专家门诊挂号费;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农村“五保”老人和农村低保、低收入家庭成员中的老年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应帮助其交纳个人应负担的全部或部分资金。

  三是生活服务优待。继续落实好全市年满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的优待政策;要求长途客运、铁路、水路和航空客运应设置“老年人优先”、“老年人优惠”等优待标识;加大城市福利机构、民营养老机构、农村敬老院建设力度,提高农村五保老人的集中供养率,确保城市孤老、农村“五保”老人生活不低于当地一般居民生活水平;对身边无子女的老人,在住房拆迁安置中,应本着方便生活的原则,“安置房”的楼层安排上优先给予照顾;对居住公房、身边无子女的老人,在房屋维修等方面优先提供服务。

  四是文体休闲优待。大力发展基层老年学校,“十二五”期间新增基层老年学校20所;老年教育专项经费列入各级财政预算,市财政每年按全市老年人口总数划拨0.6元/人老年教育经费,由市老龄委办统筹安排,用于支持、发展、巩固、培训、表彰基层老年大学(学校);政府投资主办的旅游景点(开放的文物景点)、各类博物馆、美术馆、纪念馆、展览馆、公共图书馆等公益性文化设施,要对60—69周岁老年人实行半价优惠,向70周岁以上老年人免费开放;每年的“重阳节”和10月1日的“国际老人节”,各旅游景点、公共场所,对老年人实行免费开放;提倡各旅游景点对外埠老年人实行同等优待。

  五是维权服务优待。对城市“三无”老人、农村“五保”老人和城乡低保、低收入家庭成员中的老年人提出的法律援助申请,各级法律援助机构要简化程序,优先受理、优先审核和指派,对老年人申请法律援助的经济困难标准和受案范围适当放宽;老年人因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提起诉讼,交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可以依法申请司法救助,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有关收费;老年人因赡养费、扶养费、养老金、退休金、抚恤金、医疗费等纠纷提起的诉讼案件,应优先立案、审理和执行。

  《意见》要求,将市、区县老龄委办工作经费列入各级财政年度预算,建立与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的经费自然增长机制;市老龄委办负责全市老年人优待工作的具体组织、协调、指导、管理、督促的日常工作,建立有关涉老优待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共同参与的联席会议制度;各级涉老优待职能部门应结合工作实际,制订具体的实施办法,督促各优待服务场所、优待服务设施和优待服务窗口设置优待标识,公布优待内容,规范服务标准,建立健全信息机制、监督机制、奖惩制度,并抓好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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