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出台《关于推动社会化养老服务机构发展的意见》
作者: NULL  来源: NULL  2016-01-19

  为充分发挥社会化养老服务机构在应对人口老龄化快速增长中的积极作用,加快建立与潍坊市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的多元化养老服务体系,满足多层次的养老服务需求。6月6日,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关于推动社会化养老服务机构发展的意见》。

  《意见》明确了推动社会化养老服务机构发展的目标任务。根据老年人养老需求和养老服务供给情况,制定社会化养老服务规划,在政府保基本的基础上,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业建设;同时,支持和鼓励养老服务机构接收残疾人,充分发挥养老机构的残疾人托养服务职能,进一步开展“阳光家园”计划,满足残疾人托养服务的基本需求。到2015年,实现每千名老年人拥有养老床位30张以上,初步实现基本养老服务多层次、全覆盖。

  《意见》指出,在推动社会化养老机构发展中,将按照统筹规划、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购买服务的原则,加大政策扶持力度。一是用地优惠。国土资源部门要优先安排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用地。对非营利性社会化养老服务机构,不转变用途的,可以采取行政划拨的方式供地;不具备划拨用地条件的,可采取协议出让的方式供地,土地出让金可按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标准收取;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闲置的房产,经相关管理部门批准可兴办养老服务机构。对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社会公益事业项目,参照重点产业投资优惠政策有关规定给予补助。对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举办1000张床位以上的,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优先安排项目建设用地并给予政策优惠。二是建设补助。对非营利性社会化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给予一次性补助,具体内容是.对新建、改扩建达到500张床位以上的大型骨干养老服务机构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在2012年至2015年期间建成并投入使用1年以上的,按每张床位2000元给予补助。对新建的以“日间照料、居家养老”为主要模式的老年人服务机构(包括街道、社区针对辖区内老人建立的老年人福利服务中心和日间照料、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在2012年至2015年期间投入使用,服务居家老年人数(含残疾人)达50人以上,已经安装使用信息呼叫网络系统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建设补助。支持医院、疗养院和其他服务机构利用现有资源兴办老年护理、临终关怀性质的养老服务机构,以及专门为智力、康复期精神病和重度残疾人(二级以上视力、听力、言语、肢体和多重残疾人)提供康复治疗、生活照料的托养服务机构,在2012年至2015年期间建成并投入使用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开办补助。三是运营补助。对非营利性社会化养老服务机构给予运营补助。对以入住为主要模式且服务质量高、服务设施好、运营效果佳的养老服务机构,每接收一位具有潍坊户籍、入住达6个月以上的60岁以上(含60岁)老年人或持有残疾证的残疾人(不分年龄),经相关部门评定后,按每人每月5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入住中心城区养老服务机构所需运营补助资金由市级负担。对以“日间照料、居家养老”为主要模式且服务人数达50人以上的非营利性老年人服务机构,按每人每月25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四是购买服务。对具有潍坊户籍、入住达6个月以上的特殊困难群体通过购买服务的形式予以补助。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60岁以上(含60岁)城镇“三无”(无经济来源、无劳动能力、无依靠)老年人、低保或低保边缘家庭(家庭月人均收入在当地低保标准的100%-200%范围内)中的老年人(以下简称困难老年人),入住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按每人每月500元标准补助;实行居家养老的按每人每月200元补助。享受城乡低保待遇或低保边缘家庭的二级以上重度残疾人(含智力、康复期精神、视力、肢体和多重残疾人,不分年龄),入住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按每人每月500元标准补助;实行居家托养的按每人每月200元补助。五是税费优惠。对非营利性社会化养老服务机构给予税费优惠待遇。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经营过程中,免交基础设施配套费和人防费;养老服务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免征营业税;养老服务机构自用房产、土地暂免交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免交水、电增容费和供排水设施使用费;使用水、电、煤气、供热按居民用价格标准收费;其他有关行业,凡是有价格浮动和优惠的,可按规定执行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最低价格。对社会资本举办的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实行市场定价,也可执行政府定价,其实现的营业税地方留成部分,5年内给予等额补助。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上缴企业所得税中地方留成部分,5年内给予等额补助。六是技能培训。加快养老服务队伍的专业化建设步伐,不断提高养老服务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业务技能和服务水平。从2012年起,由人社部门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免费对在非营利性社会化养老服务机构从事养老服务业的人员进行职业技能提升培训,争取利用3至5年完成对全部从业人员的轮训,实现从业人员持证上岗。

  《意见》自2012年7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

(来源:潍坊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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