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龄化背景下的高龄劳动者就业促进问题
作者:   来源: 中国社会科学网  2017-11-03

  延迟退休问题一经提出,在我国引起了强烈的反响。延迟退休政策的实施,涉及多方面的因素,影响到不同群体的利益。?就业乃民生之本,尤其对受到延迟退休冲击最厉害的高龄劳动者而言,如何保障他们的权益,促进其就业,是劳动法首先应该回应的问题。。
 
  一、 促进高龄劳动者就业的必要性
 
  (一) 是严峻的就业形势使然
  1.因缺乏就业竞争力,导致高龄劳动者就业率低,就业质量差。
  总之,高龄劳动群体就业特点:第一,年龄越大就业率越低;第二,就业质量差,大多数从事的是艰苦的、条件差、待遇低的工作,而这些工作是年轻人不愿意问津的;第三,他们出来工作的背后往往是没有退休保障或者保障不足。可见,他们是弱势群体中的弱者,更需要法律的保障。
  2.年龄歧视是高龄劳动者进入劳动力市场的主要障碍。就业歧视,特别是年龄歧视在各国职场中非常普遍,许多国家通过立法来规制该问题。歧视使受害者丧失就业或者职业升迁机会,在造成经济上损失的同时,往往给受害者造成精神上的痛苦。因此,反对就业歧视,追求公平与平等待遇,是就业促进的主要路径之一。
  我国劳动力资源丰富,就业歧视问题不是个别现象。年龄歧视,尤其是对中高龄群体歧视,更是严重。用人单位招聘中年龄门槛一般设定在35岁以下。《中国劳动统计年鉴(2016年)》中表1-39的数据显示50周岁及以上人群受雇率远远低于20~49周岁年龄段的受雇率。其中,女性50周岁及以上的受雇率最高仅有6.1%,最低0.4%。年龄和性别依然是制约劳动者就业的主要障碍。
 
  (二) 是实现平等就业的现实要求
  与美国、欧盟、韩国和日本等国家促进高龄劳动者就业的内在动机不同,这些国家主要是应对老龄化社会面临的劳动参与率不足问题。随着人口红利的消失,我国也会在一定程度上面临这个问题,但这不是目前的主要问题。在我国,促进高龄劳动者就业是实现平等就业权的基本要求。反思我国政府在就业促进态度上,历来关注的是年轻人的就业与促进问题;《就业促进法》中虽然规定了就业援助对象,但并没有对高龄群体的就业给予应有的关注。随着老龄化社会到来,观念应该修正。老年人的工作权、经济权与劳动人权等,可能都需要重新界定。社会必须建立起一种尊重老人、帮助老人的环境,应为老年人提供生活有保障、生命有尊严的环境,从处处以年轻人为中心的价值思考转向以发扬“老人人权”为主轴。老人人权应包含:老年人应有维持基本生活水准之所得;老年人应有适当的居住环境;老年人应有参与劳动市场的机会。1992 年的《联合国老年人原则》提出老人应有“独立、参与、照料、自我实现与尊严”五项权利。
 
  (三) 是实施延迟退休的必然要求
  延迟退休,实质上是推迟法定退休年龄,提高养老金领取的最低年龄。这种做法通常被认为既可以增加缴费,又可以缩短领取养老金的年限,能够在某种程度上缓解养老金危机。这是大多数国家应对人口老化,提升劳动力参与率的常用手段。
  从实践来看,目前进入就业年龄的青年人反对延迟退休。真正愿意延退的往往是体制内身居要职的公务员和事业单位中部分管理人员和高级技术人员。企业和员工对延迟退休积极性不高,特别是那些处于劣势的劳动者群体:他们工作条件差、待遇低、没有保障或者保障不足。在当下劳动力市场供需失衡,失业率居高不下的情形下,一般的高龄就业者本就在劳动力市场中面临竞争优势不足的不利境地。延长退休年龄,可能会使得那些本来没有竞争优势的高龄者处于更不利乃至失业的境地。因此,延迟退休年龄,必须在高龄群体就业促进方面提供必要的政策扶持与法律保障。
 
  二、 促进高龄劳动者就业的可能性
 
  (一) 促进高龄劳动者就业是国际社会的普遍经验
  欧洲各国积极的老龄化政策包括提高领取退休金的最低年龄和促进老龄人群就业。欧盟将 2012 年定义为“欧洲积极老龄化和代际团结年”,集中讨论如何在老年人雇佣、社会参与和独立生活三方面有所行动,增强高龄员工就业能力和可雇用性。欧盟计划到 2020 年实现55~64 岁人群75%的就业率。
  美国成功应对人口老龄化措施,体现在改革养老金和老龄雇佣政策两个方面。为了鼓励老龄人口继续工作,社会养老保险规定满62岁提前领取养老金时,只能领取正常退休(65岁)养老金的80%,每延迟一个月,养老金增加0.56%,同时配偶获得的收入也相应增加。在促进高龄人口就业方面,则主要通过消除年龄歧视展开,先后三次修改《雇佣年龄歧视法》
 
  (二) 老有所为观念提供了政策与立法依据
  Productive Ageing(PA,老有所为)是国际社会自1990年以来积极推动的新理念,PA包含非常多元的内容与形式,例如就业、志工、照顾参与、健康的促进、教育训练的投入、社会与宗教活动的参与。促进高龄劳动者就业是PA的基本内涵之一。PA概念的提出以及国际社会据此推出的政策,已被亚洲各国陆续跟进。我国也及时做出了回应。及时修订《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并在第4条明确指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是国家的一项长期战略任务。国家和社会应当采取措施,健全保障老年人权益的各项制度,逐步改善保障老年人生活、健康、安全以及参与社会发展的条件,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
  在政治层面上,科学发展观、执政为民、以人为本已成为执政党与政府施政的核心理念;逐步建立以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平保障体系,努力营造公平的社会环境,保证人民平等参与、平等发展权利已成为执政党施政的重要目标。
 
  (三) 促进高龄劳动者就业并不必然影响青年人就业
  美国国家经济研究局(National Bureau of Economic Research)主持的12国跨国大型劳工经济研究结果指出:无论是采取提早退休(如英国)还是降低法定退休年龄(如法国)途径的国家,皆无法证明增加中高龄者的就业将导致年轻人工作机会减少或者增加年轻人的失业率。
 
  三、 促进高龄劳动者就业的实现路径
 
  (一) 确立禁止就业歧视的基本原则
  我们应当在立法中规定:禁止招聘及聘用时实施年龄歧视。无正当理由雇主不得仅以年龄为理由歧视雇员或应聘者。具体来说,就是修订《劳动法》和《就业促进法》。建议将《劳动法》第12条修改为: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年龄等不同而受歧视。同样修改《就业促进法》第3条第2款,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年龄等不同而受歧视。在第3章“公平就业”一章中,增加对高龄群体就业的保护性规定。
 
  (二) 提升高龄劳动者之就业能力
  提升高龄劳动者的就业能力,是高龄劳动者就业促进必须解决的问题。就业能力的提升,主要是职业技能和职业素质的提升,除劳动者本人的努力外,有赖于政府和企业的扶持,通过职业教育与职工培训来实现。笔者认为,第一,在职业教育与职工培训上,政府和其他社会公益组织应该是主要的服务提供者。因为职业教育与培训属于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的组成部分,政府责无旁贷。第二,企业职工教育经费计提不应作为企业的强制义务。第三,职工培训的对象以及培训方式应由企业自主决策,没有必要也无法统一规定。
  (三) 拓宽就业渠道,完善高龄劳动者就业公共服务
 
  (四) 弹性处理就业形式和工作时间
  根据高龄者的身心特征和实际需要,可以开发适合高龄劳动者的岗位。
  此外,向接近退休的高龄劳动者提供灵活性的就业形式,如非全日制就业,或者在工作时间上灵活安排,以适应他们体力上的需要,同时作为步入退休生活的过渡期,让其有一个调适过程。需要注意的是,这些做法必须是建立在高龄者自愿选择的基础上。立法需要明确的是,用人单位不得因为年龄而歧视这些高龄劳动者或者仅仅因他们从事灵活性就业(或者选择弹性工时)而在待遇等方面歧视或差别对待。
 
  (五) 发挥工会在促进就业中的作用
  中国工会组织在延迟退休的问题上应该积极代表劳动者,行使话语权,与政府、企业对话沟通,为劳动者争取更多的权益。
  在促进高龄劳动者就业问题上,工会组织可以在职工培训,就业指导、就业信息和就业政策宣传以及开发适合高龄劳动者的职业等方面有所作为。我国应建立劳动公益诉讼制度,对就业歧视(包括年龄歧视)行为,可由工会组织代表劳动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 采取激励措施鼓励雇佣高龄劳动者
  在借鉴域外合理经验的基础上,我们也可以考虑对企业雇佣高龄劳动者达到一定比率的给予税收优惠措施;对在招聘聘用过程中实施歧视的用人单位进行罚款。
 
  (七) 劳动立法之跟进
  在促进高龄者就业的法律保障上,我国现行规定散见于《宪法》《劳动法》《就业促进法》等法律规范中。不足之处在于,都属于原则性规定;没有把老年人作为需要帮助的对象。反对就业歧视规定中,没有把年龄明确列为歧视的因素。《就业促进法》针对女性、少数民族、残疾人、传染病病人和农村进城劳动者都做了不得歧视的规定,唯独没有涉及对高龄人群的歧视问题。
  尽快制定《高龄劳动者就业促进法》。将之作为《就业促进法》的特别法,同时修改《劳动法》和《就业促进法》的相关规定,把年龄明确列为禁止歧视的因素,增加对高龄者招聘、聘用的特别规定。
  作者简介:喻术红,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武汉大学劳动与社会保障法研究中心主任;中国社会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社会法学研究会劳动法分会副会长;湖北省法学会社会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美国东北大学、荷兰格罗林根大学、瑞士比较法研究所访问学者。主要从事劳动法、社会保障法与经济法的教学与研究。
  论文主要观点及创新点:
  第一, 延迟退休已经成为既定国策,但延长退休政策的实施,有赖于系列配套措施的配合;特别是受到延迟退休影响最厉害的中高龄群体,延退可能使得他们雪上加霜,既无法享受退休待遇,又处于失业状态,因此必须考虑对这部分群体提供政策扶持与就业促进。
  第二, 目前国内研究延迟退休的成果不少,但从受到延退影响最深的中高龄群体特别是高龄群体的角度研究延迟退休背景下如何保障他们的权益和就业的文章不多,本文选题具有新意。
  第三, 本文首次在国内提出要制定《高龄劳动者就业促进法》,作为《就业促进法》的特别法。
  第四, 文章主张职工培训的主体应该是政府和社会,对企业不应该强制和统一规定。
  第五, 提出建立劳动公益诉讼制度,工会可以作为代表提起公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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