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出台《关于加快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
作者: NULL  来源: NULL  2016-01-19

  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努力满足全社会不断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提高全市社会养老服务水平,6月10日,烟台市政府印发了《关于加快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

  《意见》明确了加快全市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目标任务:积极完善体制机制,努力创新发展模式,不断加大扶持力度,全面构建与全市人口老龄化进程相适应、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协调,以居家为基础、社会为依托、机构为支撑,资金保障和服务保障相匹配,基本服务和选择性服务相结合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确保广大老年人老有所养、安享晚年。到“十二五”末,全市千名老人拥有养老床位30张以上;城市实现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站)或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托老所)全覆盖;在市区设立邻里养老互助点500个;各县市区普遍建有1处老年福利服务中心。

  《意见》提出了加快全市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主要任务:一是健全养老服务机构。加快推进政府主办的县级社会福利中心建设,充分发挥其示范带动作用,引导和支持社会力量兴建各种形式的适宜老年人集中居住、生活、学习、娱乐、健身的老年公寓、养老院,鼓励下岗、失业等人员创办护老院或护理中心等,开展多种老年护理服务,建成一批不同规模、不同层次、多元化的养老服务机构,“十二五”期间,力争每年新增养老床位2000—3000张。二是完善社区养老服务。根据国家《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1—2015年)》和《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标准》,整合、盘活社区资源,加强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为日常生活需要照料的老年人提供日托、膳食供应、生活照料、保健康复、健身娱乐和交通接送等服务。三是发展居家养老服务。实施政府为城镇“三无”老年人、生活不能自理的低保老人和“三老”(老烈属、老伤残军人、老复员军人)优抚对象购买服务,引导和鼓励各类社会服务企业和中介组织、社区志愿者参与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以上门服务为主要方式,为居家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家政服务、康复护理、医疗保健、精神慰藉等服务。按照市场化运作方式加快推进以“电子保姆”自动呼叫为载体,以社区配送网络和专业服务为依托,融日常生活服务和医疗急救信息服务为一体的居家养老服务信息网络建设,为入网老年人提供优质高效服务。本着自愿、就近原则,在有条件的老人家中设立养老互助点,提倡老年人邻里互助服务。四是探索农村养老服务。按照统筹城乡发展的要求,依托农村敬老院及各类老年公寓、社区日间照料中心、老年人活动站点,开展多种形式的农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向农村延伸。

  《意见》确定了加快全市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扶持政策:一是加大对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资金扶持。第一,资助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十二五”期间,资助社会力量兴办非营利性的养老服务机构床位10000张。对床位50张以上新建养老服务机构,各区范围内按每张床位5000元、其他县市按每张床位40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改扩建及租赁用房5年(含)以上的减半资助。第二,给予养老服务机构运营补助。根据养老服务机构接收的烟台市户籍老年人入住数量每年给予养老服务机构运营补贴,具体标准为:自理类每人每月50元,介助类每人每月100元,介护类每人每月120元。第三,给予社区养老服务场所建设和运营补助。对新改扩建的规模300—750平方米、床位20张以上的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经验收达标后,从福彩公益金中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30万元;对规模750平方米以上、床位30张以上的按照上级有关要求给予相应资助。对正常经营的达到一定规模的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每年从福彩公益金中给予运营补助4万元。各县市区应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增加社区养老服务场所的运营补助。第四,给予居家养老服务补助。对市中心区(芝罘区、莱山区,下同)60岁以上生活不能自理或半自理的城镇“三无”(无经济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老年人、城镇低保家庭中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和“三老”(老烈属、老伤残军人、老复员军人)优抚对象实行政府购买服务,每月为每户提供政府购买服务一般不少于30小时,市财政按每人每小时6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其余部分由区财政负担。其他县市区应根据实际情况,参照上述补助标准确定本辖区补助标准。在市中心区内社区老年人家中设立的“邻里养老互助点”,每处每年补助不低于1000元,由区财政负担。对市中心区内高龄老年人和部分特殊对象要一次性加入居家养老服务信息网络,其年服务费由市级福彩公益金与区财政各负担50%。其他县市区应根据实际情况,参照上述补助标准对本地养老互助点及居家养老服务信息网络建设给予资金扶持。二是优先保障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兴办的老年人社会福利设施用地。对于非营利性老年人社会福利设施用地,可以采取划拨方式供应土地。采取有偿方式供应土地的,可以参照工业用地评估确定土地价格。三是对各类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收入,按有关规定免征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和教育费附加;对其水、电、供暖、燃气和固定电话等费用,按照居民生活收费标准收取;数字(有线)电视收视费减半收取。四是各类福利性、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在申请消防、卫生防疫部门验审相关设施设备时,有关费用予以优惠,并优先验审。五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引导和促进失业人员从事社会养老服务,并把从事养老服务业人员的技能培训纳入就业再就业技能培训整体规划。就业困难人员从事养老服务工作的,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六是加大信贷支持力度。金融部门要积极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增加对养老服务机构及其建设项目的信贷投入,适当放宽贷款条件,并提供优惠利率。对规模较大、前景较好、市场急需的养老服务项目,有关部门应给予优先立项、优先审批。对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军队退役人员、军人家属、海外留学归国人员、大中专毕业生和外出务工返乡创业人员开办养老服务机构,自筹资金不足的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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