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家养老一开始是以家庭成员间的互助为核心进行活动的,不存在什么“家庭社会性”问题。随着我国开始进入老龄社会, 居家养老事业的形成与完善过程表明了家庭养老必需要有三方面的社会支助。即:民政领导下的家政服务、卫生系统下的医疗服务、以及从家属自助和居委关怀发展而新生的民政与医保双重领导下的护理服务。这样就出现了本文所讨论的“家庭社会性”问题。
居家养老事业的“家庭社会性”特征,经历了居家养老事业发展过程的起步、探索、成熟三个阶段:
首先上海市从2000年开始,部份居委试着流通一种居家养老服务券,这是一种由政府牵头埋单、基层居委会发放的家政互助结算凭证。这是本市开始以养老互助方式,具有明显“福利性”特征的居家养老起步阶段。
扶贫式居家养老开始执行后,有居家养老需求的养老质量与是否获得社会支助发生了关系。从这时候开始,少数受益家庭与政府民政下属福利组织产生交集。此时“家庭社会性”追求的东西,主要为如何争取获得社会上的福利補贴。
中国特色的市场经济道路发展过程告诉我们,单靠扶贫式的福利政策,仅是一种乌托邦的理想。我国历史上的人民公社,从“放开肚子吃饭”到“等、靠、要”的福利式扶持,其结果必然会被理想的市场经济形式所取代。
当政府埋单的扶贫式居家养老成熟发展后,在2005年底政府制定了《养老服务需求评估标准》。由此,扩大服务对象的同时,养老事业开始引入“市场性”发展操作的第二阶段。
应该指出,由政府埋单的居家养老服务券发放,从表面上看是为了便于结算,因此说这种服务券形式还属于“福利性”的。但在政府埋单后的货币结算过程中,功能实质上还是表现了有“市场性”特征。它与纯货币买卖的市场交易特性,所区别者仅仅在于由居委会核实批准、政府埋单的“福利性”手续。以助餐服务在上海各街道受到欢迎为例,除了部份可以获得代金券的家庭,同时允许少数中收入的家庭老人作为被扩大了的服务对象,采用现金结算手段得到同样的助餐服务。以“市场性”逐步替代原来的“福利性”,这是居家养老事业发展的必然规律。再以家庭医生上门服务为例,它主要考虑的是有病人员为服务对象。进入家庭后的收费方法完全遵照社保制度,所谓“福利性”表现也仅以被服务对象健康程度为评判(如:大病医保准入手续、家庭医生上门标准……),而不是前几年唯一强调的家庭收入水平了。
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全面提高、居家养老的多元化需求出现,“福利性”与“市场性”的纠结与“市场性”逐步替代“福利性”的过程成为本市居家养老事业第二阶段发展过程的主要特征。
2017年5月上海市政府办公厅转发了《上海市社区养老服务管理办法》,它标志了上海市居家养老市场发展进入了成熟阶段。
上海居家养老事业的成熟除了上海市府制订养老管理办法这一标志性文件外,还有如下两项事实作为依据。其一是2016年底60岁及以上的上海老年人口达457.79万人。按养老《9073政策》考虑,靠社会协助的养老人数大致应该为457.79乘以7%,结果超过32万。而当时上海的居家养老被服务老人已达到31.87余万,基本上进入临近居家养老规模的人员需求状态。其二是被服务老人31.87余万中,仅有12.66万人享受政府埋单的养老補贴。它表明涉及“家庭社会性”的居家养老事业中,“市场性”的家庭支付人数超过了“福利性”的補贴收益人数。依照(31.87-12.66)/31.87的百分比计算,按“市场性”特征用货币支付的被服务老人数占总人数的百分比超过了60%。
居家养老市场进入了成熟的第三阶段后,应该是在政府政策指导下,以市场经济操作的方法为好。本文仅就“家庭社会性”表现的现象,求取一个《被服务老人家庭支出“市场性”大前提下,如何获得政府補贴“福利性”需求?》问题解决方法。供有关决策人士参考的需要。
居家养老事业的“福利性”评估应该是依被服务老人的衰老程度为主要根据,医保体系历经改革已形成了一套完善的制度。例如:大病医保实施管理办法、落实家庭医生上门服务的批准手续、近年民营居家养老康复护理机构使用90%医保津贴的准入办法……等等。所以本文先从医保经费使用入手讨论本节涉及的主题。
就居家养老工作涉及的“家庭社会性”中家政服务、家庭医生、疗后康复三方面的社会支助内容来说,家庭医生与疗后康复这二方面的“市场性”运算操作都涉及医保经费。对此,有必要在居家养老事业管理建设过程中对被服务人员的这两方面开支加以规范化的補充。
家庭医生上门、疗后慰藉康复这两个项目是居家养老事业中新建立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养老措施;是传统医疗机构融合了民间福利机构产生的新生事物。他们在原则上应该按医保服务制度执行,但随着人民生活水谁的提高以及养老市场多元化的形势发展,建议参照被服务老人的经济收入水平分三种大类处理。
称居家养老疗后康复工作人员
他们当前的养老金收入每月小于三千元,同时卧病在床或脑梗等病造成无法自由活动的,或称需要康复全护理者。建议在医保支付上享受全福利优惠。
称居家养老疗后康复弹性工作人员
他们的养老金收入超过当前的低收入水平,病情护理归属于半护理状态者。具体也就是说,对于那些在健康水平上需要康复照料而收入水平已达小康的被服务老人,分病情、分经济能力在医保支付上制定相应不同的政策。
居家养老特殊需要照顾人员
他们的年龄尚未到达超过60的老龄范围,而他们的病情恰发生了必须的康复治疗服务。或者他们的确已进入人生老年,但经济收入已超过了常规所述的小康。希望他们能理解国性,在常规的医保范围内获得报销的福利補贴同时,他们可以更多地借助私企养老康复治疗机构中得到更需要的服务。
最后,除了上述家庭医生和疗后康复两大类养老服务内容外,2015年6月上海市民政局发布过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规范细则》提出“十助”服务内容。“十助”服务进一步细化了居家养老工作的操作规范,其中第一助指的是生活护理。
生活护理不仅是上海形成居家养老事业的最早实践措施,也是上海明确居家养老工作归口于民政局的主要原因。没有良好的生活护理质量,在这个被服务家庭里就很难实现理想的居家养老成绩。
由于人所共知的历史原因,到现在为止我国的养老基金还处于入不敷出状态。社保局管理下的退休人员收入包括两部份:其一为每月所得的养老金、另一为每月四月初下发于社保卡内的医保开支基数。
社保卡内的金额有限,以当前60以上的退休老人为例,每年不过一千来元。使用完后10%的自负充份体现了我国医保制度上的“福利性”,尽管医保服务在老百姓的口碑中还有种种议论。所以说,本市居家养老费用可以更多地借助于社会医保方案。
至于养老金,原则上除了维持当前生活,同时又略有节余而满足退休养老涉及的各种需要。但现实,目前多数企业老工人的三四千元收入仅能负担基本生活开支。保姆人员的不足与保姆中介市场之混乱,造成保姆工资泡沫化的虚高。这是目前养老事业发展遭遇的最大瓶颈。
这里有必要提及上海、重庆、广州、青岛等15大城市正在试点的,养老人员所需的长期护理保险建立问题。按我国实施的劳动保险缴纳制度,正规的企业在用人时必须为职工缴纳五险一金。它们是: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五项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因此这里所提及的长护险,又称为第六险。
“第六险”的探索为居家养老家庭的家政护理带来了希望,但“六金”的招募恰不是一促能成的!依靠保险公司的过渡只能是一个暂时办法,提一点建议也不失为一种手段。
把养老福利的一种暗補变成明補,这是大家已知的上海市老年交通卡福利補贴改为上海市相关银行的敬老储蓄卡。这里建议的是把敬老储蓄卡内的现金,在8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中取一些做为养老用的特補。加大90周岁以上老年人的家政护理力度,使他们在家普遍享受到清净的居家环境。这样可以减少一些保险公司的负担,使“第六险”方案尽早实现并迅速成长。
当然“六金”方案终究是一种临时措施,相信随着我国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外国能够实现的养老办法在我国也能迅速实现。
整顿和改革当前保姆中介市场的混乱状态, 把家政护理工作纳入当前居家养老的重点发展工作中。同时也可把家政护理工作的政府補贴由相关政策制订中予以明确。
以上建议,尚有许多不当之处。作为讨论之初探,有请各位已在服务的企业领导和专家人等,对本文所述加以批评改进予以完善。尤其文中提到的、目前已有开展尝试的长期护理保险方案,最好扩大范围引起共众的讨论。因为它仅是在当前为解决历史原因造成养老经济困难的一种过渡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