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做一个简单回顾:
2013年7月,上海在基本医保制度框架下,从补齐居家护理服务供给的短板入手,将相关居家医疗护理费用纳入医保报销范围,以推动建立护理需求评估体系和护理服务供给体系,为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简称“长护险”)积累了一定的实践经验。2015年初,上海以徐汇、杨浦等5个区作为试点,启动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试点,并于2016年扩大至全市所有区。这一尝试整合现有的高龄老人医疗护理需求评估、老年照护等级评估和老年护理院出入院标准,将评估结果(分1-6照护等级)与老人护理服务需求进行对接和匹配,方便老年人申请,优化资源配置。
2017年1月,倍受关注的长护险在上海徐汇、普陀、金山三区展开试点,个人和单位暂不缴费,所需资金由医保结余资金划转。享受人群为年满60周岁及以上,经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失能程度达到评估等级二到六级的长护险参保人员。服务清单共计42项内容,包括协助进食、进水、整理床单等基本生活照料内容,以及鼻饲、导尿等常用临床护理内容。该清单整合了上海目前已有的居家照料、高龄老人护理计划、养老机构照护以及医疗机构常用临床护理项目。 享受方面,居家养老、机构照护、住院医疗服务三类服务模式也有所不同。居家养老上,长护险基金支付90%,个人自负10%;养老机构照护,长护险基金支付85%,个人自负15%。住院医疗护理方面,仍按照现行的基本医保制度规定执行。试点将近1年,据悉,2018年1月起,上海全市将全面实施长护险制度。然而面对这个“第六大险种”,不论是老人、家属,还是居家服务机构、养老院等机构都存在着许多实际问题。本站特就此展开“追踪”,希望实实在在的帮助大家认识长护险,解决操作困惑。本期我们为大家带来长期护理保险追踪系列之各国特色长护险。在其他国家都管长护险叫什么?都有什么运行模式?支付模式?
宗览
目前世界上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主要有四种典型模式,分别是以美国为代表的市场主导模式、以德国为代表的双轨运行模式、以新加坡为代表的公私合作模式和以日本为代表的全民社会保险模式。在这些模式中,除了美国以外,大多数国家都以政府的强制力作为保障,建立了有独立融资渠道、强制性参与、人口覆盖面广的社会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此外,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有机结合、居家护理优先、实物给付为主、合理定义护理服务与医疗服务的边界和衔接机制也是值得我国借鉴的宝贵经验。各国的不同模式终究是由其社会传统、政治文化、社会保障制度(如医疗卫生体制)、执政理念、民众的观念和意识、经济发展水平以及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发展情况等多方面因素决定的。长期护理保险与医疗保险不同,它需要对申请者的失能状况进行评估, 不同等级的失能程度享受不同的护理服务时间以及给予不同标准的保险金。目前以色列、德国和韩国的护理保险依据患者需护理的程度分为3个等级(德国正考虑将3个等级增加到5个等级)。法国依据失能程度的测量标准将老年人长期护理服务需求分为6个级别。日本长期护理服务分为:需要支援2级、需要护理5级, 共7级。荷兰一般根据每周接受服务的时间划定8个服务等级。
01荷兰《特别医疗支出法案》(AWBZ)
荷兰政府对长期照护需求的关注始于20世纪60年代,并于1967年通过了有关长期照护的法案——《特别医疗支出法案》(The Exceptinonal Medical Expenses Act ,荷兰语中简称AWBZ)。覆盖荷兰各个年龄段的合法公民, 但对公民能否获得照护资格有严格的评估体系, 由专业人员和机构负责进行。
因为荷兰实行普惠制的全面保障, 照护资格不以收入水平作为审查条件, 避免因收入审查导致受益人被歧视的问题。在资金来源方面, 保险基金由强制性保险费、合作付费和一般性税收补贴组成。按规定, 凡年满15周岁并且有纳税收入所得的公民都应该依法缴纳与收入挂钩的保险费。同时, 荷兰鼓励家庭成员参与照护服务, 但必须严格审查提供照护的家庭成员的照护资格, 家庭成员提供的照护服务费用由保险基金承担。
02德国最早实施长期护理保险
德国于1994年4月通过《长期护理保险法》,其后又纳入《德国社会法典》,建立了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成为德国继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事故保险、失业保险之外的“第五大社会保险”险种。
德国长期护理保险主要有以下特点:法定强制参加,参保资格与医疗保险相类似,制度大约覆盖了总人口的90%。
高收入人群和自由职业者可以自由选择参加私营照护保险或者法定长期护理保险。退休人员的缴费一开始可以从养老保险基金中获得补贴(2004年4月1日被改为全部由个人承担);儿童和非就业的配偶不需要缴费而自动纳入覆盖范围。
护理保险资金来源于雇主和雇员缴纳,由二者平均分担。
基金管理采用现收现付模式,只保留满足1.5个月待遇支付的准备金,基金的具体运作采用分散管理的模式,全国大约有250个长期护理保险基金。
护理待遇给付不与缴费多少挂钩,也不与家庭资产状况联系,只是取决于失能等级。
照护需求等级由医生和医疗保险基金运营机构每两年评定一次。
在服务方式上,鼓励采取家庭照护,把机构护理作为最后选择。
在服务方式上,鼓励采取家庭照护,把机构护理作为最后选择,且个人承担一部分护理成本,机构护理个人负担不超过50%。
免征护理服务机构营业税和消费税等方式,鼓励其发展和竞争。
免征护理服务机构营业税和消费税等方式,鼓励其发展和竞争。
03日本《护理保险法》
日本于1997年12月颁布《护理保险法》,并于2000年4月1日正式开始实施全民长期护理保险计划。服务分为两种护理类型:一是居家护理;二是专门机构护理。
居家护理是上门为老人提供护理性服务,居家护理的老年人多数属于“要护理1”,其主要护理内容为:每周进行1次访问护理、1次访问看护、1次设施康复训练;专门机构护理是老人入住特定的机构接受护理服务。
专门机构有“老人护理保健机构”“、护理疗养型医疗机构”等,在专门机构养老的老人可享受 6 个不同等级的护理服务,即“要支援”、“要护理 1”“、要护理 2”、“要护理 3”、“要护理4”“、要护理 5”.每一护理等级都有具体的护理费用规定。
日本的护理保险是由日本政府的各级福利部门实施、40岁以上公民参加的一个强制性保险,类似于中国的医疗保险。第一类被保险者的资格范围为65岁以上,护理范围是因卧床不起或痴呆症等;第二类被保险的资格范围限定在40~65岁之间,护理范围是因老龄化引起的各种疾病。实施分三级: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县以下的)市、町、村1 护理保险金的交纳为
被保险的对象限定在40~65岁之间,40~65岁的国民承担保险金的17%部分,65岁以上的国民则承担保险金的33%。
04英国“摇篮到坟墓”的医疗制度曾一度成为各国竞相学习的对象
英国的长期照护保险制度是国家责任型, 资金筹集主要来源于税收, 属于全民普及型保险, 但具有“排富条款”的限制, 按照资产调查结果, 对不同身份的人群给以差异化的保障待遇。在英国, 长期照护保险制度没有统一的照护评估体系, 不需对需求者的照护需要或照护风险进行界定, 而是由地方政府的照护管理职员将照护需求进行转化, 照护需求者可以通过选择实物券的方式来购买服务项目, 但必须由其本人支付。
在英国的养老机构中,老人护理有三种类型。一是全天24小时普通护理,主要包括食宿、洗浴、穿衣等方面的个人照料及短期小病照料,如带着老人借助拐杖出门散步等;二是主要针对轻度残疾老人进行的护理服务,服务者有更加专业的医疗服务资格;三是专业照料,针对的是患智障、身体残疾、感觉障碍、帕金森病、亨廷顿病、老年痴呆症、脑损伤、精神疾病、癌症、生理缺陷的老人。但不论哪种护理,其标准都十分严格。
英国的护理服务还需要接受第三方监督机构的长期检查。早在2000年,英国通过的《护理标准法》就明确规定,护理院的监管由护理质量委员会负责,老年护理院服务必须达到由英国卫生部制定的最低护理标准,包括:尊重使用服务者及使用服务者参与、护理和治疗的知情同意、使用服务者应得到的护理和福利、满足营养需求、确保使用服务者不受虐待、清洁与感染控制、药物管理、处所的安全与适当配备装备的安全等28条标准。其中,清洁与感染控制中就罗列了近百项规定,比如日常洗碗也规定了4个标准步骤:1.用水清洗;2.用洗涤液;3.清水冲洗;4.干燥机干燥。老年护理院必须达到其中规定的各项标准,才能登记注册、开张运营。如果其中任何一个小环节出现问题,就会对其罚款、警告,甚至令其关门。护理质量委员会评估老年护理院的护理质量,每3年至少评估1次,评估其护理质量及安全是否达到政府的标准,并将评估结果在网上公布。
05美国灵活、自由、多样化的商业长期护理保险
美国没有建立强制性的社会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而是坚持“市场主导、政府保底”的原则,仅向老年人和贫苦认人群提供相对有限的护理保障。20世纪70年代中期,美国开始推行商业长期护理保险。为了鼓励购买商业长期护理保险,美国1996年出台的联邦健康保险可转移与说明责任法案(HIPAA)规定了一些对购买商业长期护理保险的个人和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根据HIPAA的规定,符合税收优惠资格的长期护理保单,其个人缴纳的长期护理保险费用可列入医疗费用进行税前抵扣;企业或雇主为雇员缴纳的长期护理保险费用以及雇主直接支付的长期护理费用给付可以进行税收抵扣,个人获得的长期护理保险给付也可给予免税待遇。该法规的出台使长期护理保险得以快速发展,成为美国健康保险市场上最为重要的产品之一。
在保障范围上,美国长期护理保险一般包括三种护理类型:专业护理、日常护理和中级护理。专业护理具有极强的医疗性质,由专业医生负责。日常护理则不带有治疗性质,以提供个人护理为主,主要是为患者提供一些日常活动的协助。中级护理则介于以上两者之间,为那些不需要专业医务人员全日看护的病人而设,其实质是非连续的专业护理。这些护理不限于医院或疗养院内,还包括在社区、家庭进行的护理,目前绝大多数长期护理保险产品对在家里和社区接受护理服务的被保险人提供保险给付。
在保险金给付上,美国长期护理保险正由现金给付方式向实物补偿方式转变。传统给付方式包括按天支付的津贴形式或是采用每月的固定保额方式,但随着管理式医疗的迅速发展,以实物(护理服务)提供补偿的方式在日益增加,具体做法是保险公司与护理服务提供机构签订服务合作协议,客户可以直接到这些机构接受服务,而所花的费用事后由保险公司与服务提供商进行结算。
大部分美国人还是自愿购买商业长期护理保险,但近年来,美国长期护理保险市场呈弱。
06以色列家庭护理保险为主的社会化护理保险制度
以色列议会于 1986年通过《长期护理保险法案》(Long-TermCare Insurance),并于1988年开始正式实施。是世界上第一个实行以家庭护理保险为主的社会化护理保险制度的国家。以色列女性 60 岁、男性 65 岁开始享受护理保险服务。护理服务主要针对低收入和中低收入的老年人。高收入的老年人并不能享受政府所举办的护理保险服务,只能选择私人护理保险公司提供的服务。
以色列的长期护理保险数额取决于护理依赖程度,大部分依赖者为全国平均工资的25%,完全依赖者为37.5%。一般情况下,长期护理费直接支付给提供护理服务的组织机构,而非个人。只有在护理服务无法获得或由其家庭实施护理时,被护理人才可以得到上述金额的80%.残疾人的护理补贴因对护理人的依赖程度不同数额分为3个等级,即相当于全部残疾人单人养恤金的50%、100%和 150%,对家庭妇女则为 30%、60%和90%。
他们采取“半市场化”方式运作,既有政府组织,也有非政府组织,后者包括自愿的非营利性组织和营利性组织。法律给予享受服务的种类以优先权,如给老年人的个人护理和家务提供直接服务。如果享受不到这些服务,可以津贴的形式代替。家庭护理服务倾向于那些完全或部分靠别人帮助才能完成日常生活的体弱老年人。专门护理倾向于减轻家庭护理的负担,诸如老年人洗澡、穿衣、营养和在家移动,以及对老年人可能遇到潜在危险的保护。
07新加坡 “乐龄健保计划”是什么?
2002年,新加坡推出乐龄健保计划(Eldershield),是一项为年长的公积金会员设立的且人人负担得起的护理保险计划,旨在为失去生活能力的人士提供基本的护理保障。
新加坡通过日常起居活动(ADLs)来判断护理状况。对于不能进行以下六项“日常起居活动”中的至少三项活动,并且在进行活动时需要他人全程协助,即认为需要护理:
洗澡:在浴缸或洗澡间洗身(包括进出浴缸或洗澡间)或通过其它方法洗身的能力。
穿衣:穿上、脱下、系紧和解开所有衣物、以及任何支架、义肢、其它手术或医疗器材(如果适用)的能力。
进食:在食物准备就绪之后自己进食的能力。
身体移动:可以从一张床上移至直立座椅或轮椅,或从直立的座椅或轮椅移至床上的能力。
如厕:使用厕所的能力,使用尿片或通过医用设备(如果适用)来处理大小便的能力。
行动:可以在室内的平地上从一个房间走到另一个房间的能力。
在乐龄健保计划推出后,满40岁时的公积金会员(新加坡国民和永久居民)都享受自动受保(Auto-Coverage Arrangement)。如果当时退出,65岁之前想投保,可能因健康问题而被拒保。而且,对于未自动受保者参保设置90天等待期(Waiting Period),在这期间,对于非意外事故造成的严重残疾,保险公司将不予赔偿,只退还保费。
乐龄健保计划2002年推出时,每月赔偿额为300新元,最长期限5年,被保险人可以使用这笔款项支付各种护理服务费用(例如:家庭护理开支、日间康复中心开支、护理疗养院开支等)。考虑到费用上涨及基本护理保障程度较低,新加坡卫生部2007年对计划进行了改革,推出了“乐龄健保补充计划”,每月赔偿额从300新元提高到400新元,赔偿年限从5年提高到6年。
目前,乐龄健保计划正进行新一轮改革。建议包括增加赔付额、延长受保期限和索偿期,以及放宽投保限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