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第六次全体会议表决通过了《北京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表决稿)》。这是全国首份地方性居家养老服务条例,明确了居家养老服务的内容,以及子女、政府、居委会等各方责任,明确将精神慰藉服务写入养老服务内容,且子女须履行精神慰藉义务。
毋庸置疑,家庭是法定养老主体和老年人养老的基本保障。然而,随着计划生育国策的推进、经济社会的转型和城乡群众生活方式的转变,全社会正面临家庭养老功能日益弱化问题。北京率先对“居家养老”进行立法保障,明确政府职责,规定子女赡养义务,其样本意义不容小视。
目前,中国65岁以上的老年人口1.2亿,每年以近1000万的速度增加,到2050年,将是目前的三倍。而我国目前的公共养老机构明显供不应求,因此,全面推行居家养老模式,显得尤为重要。
实施居家养老,需要公共服务和子女亲情形成合力。地方政府应完善社区养老设施配套建设,强化社区公共医疗服务,落实老年人相关补贴制度,着重解决老有所养、病有所医等问题。同时,开展亲情牵手活动,鼓励大学生、部队官兵等青年群体,与老人结为国策亲戚,为他们提供精神慰藉和亲情抚慰;推广“模拟家庭”模式,志愿者与老人组成相对固定的家庭模式;有效地整合社会爱心资源,将护理员、志愿者、家属、老人等多方有机融合,逐步打造以“亲情服务”为基调,以“快乐养老”为目标的新型养老模式。而作为子女,赡养父母既是感恩和孝心的一种自然表达,也是家庭责任和法律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