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农村地区青壮年劳动力大量流失,使得农村地区旧有的传统家庭养老模式被打破,大量农村留守老人的养老问题日益严峻。解决农村留守老人的养老问题,既关乎家庭和睦幸福,也关乎社会和谐稳定。必须着力满足农村留守老人各种养老服务需求,着力营造和谐老龄化、健康老龄化、积极老龄化的社会氛围,促进老龄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健康发展。
创新投入机制。保障养老机构健康发展
财政要加大对养老机构及场所的投入。在养老机构建设方面,省级项目投入预算要结合现行工程造价配套比例资金,各县市财政要及时足额配套同级承担的项目配套资金。在养老机构及场所运转方面,各级财政要把农村敬老院正常运转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对集中供养的五保老人,要通过提高供养经费标准来提升供养水平;对生活无法自理的高龄老人和空巢老人,要给予适当的供养费用补助。 纳入新农村建设规划。以新建、改扩建和购置等多种方式,重点建设村级老年活动中心、活动室,推进保障型养老服务基础设施建设,着力构建符合各县市实际需求的养老服务模式。规划部门应将老人服务设施纳入新农村建设规划,对纳入建设规划的养老服务设施建设项目,有关部门优先审批。 完善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按照就近便利、小型多样、功能配套的要求,依托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加强农村日间照料中心、托老所、社区老年活动中心等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另外,在行政村和较大自然村,充分开发利用因教育资源优化撤并的学校房屋、村委会空闲办公室或租赁村内闲置的民房,通过政府、集体、社会和个人出资,建立小型互助式老年托老所和幸福院,不断扩大农村养老服务机构覆盖面,全面提升养老服务水平。
创新供养机制,保障老人安享晚年
拓宽服务对象。在确保满足特困、五保、“三无”等特殊老人群体养老服务需求的同时,积极拓宽农村敬老院的服务对象与服务内容,一方面解决农村养老服务需求的矛盾,另一方面缓解养老机构经费紧张的局面。为农村空巢老人、留守老人提供短期托养、日间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等生活服务,满足不同层次、不同类型的养老服务需求。 推进居家养老服务网格化管理。加快农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建设步伐,积极为分散供养的五保老人、留守及空巢老人、有精神慰藉和文化娱乐需求的老人提供居家养老服务,大力推进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建设。围绕老人需求,加快建立县、乡镇和社区(村)三级居家养老服务网络,加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让老人“养老有机构、活动有内容、精神有寄托”。
创新管理服务机制,提高养老机构管理服务水平
完善机构建设,理顺管理体系。县、乡(镇)、村要设立专门的老龄机构,明确职能、编制、人员、经费。公立敬老养老服务机构要在社会福利机构管理中心及全县社会福利机构统一监督管理的基础上,依法进行事业法人登记,聘请服务人员,开展管理服务。 创新管理模式,优化管理效果。要改变政府自建自办、直管直营的方式,依据现实的养老服务需求采用公建民营、公办民营、委托管理、购买服务、合资合作等多种方式,激活绩效管理,优化管理效果。 加强队伍建设,提高服务水平。建设专业化和志愿者相结合的养老服务队伍。把建设养老服务队伍与促进社会就业结合起来,将养老服务技能培训与技能鉴定纳入城乡就业培训与鉴定体系中。逐步提高养老服务人员工资水平,落实社会保障待遇,维护养老服务队伍稳定。
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障体系
建立健全覆盖城乡的老年社会保障制度。加快推进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十三五”期间实现全覆盖,全面发放农村老人养老金,增强农村养老功能。探索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和高龄老人的养老补贴制度,不断提高和改善老人的生活水平。 健全完善多层次的老年医疗保障体系。建立健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进一步提高老人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参合率。建立和完善以农村社区卫生服务为基础的老年医疗保健服务体系,加强社区老年卫生工作,做好65周岁以上老人健康管理工作,为老人提供疾病预防、医疗、护理和康复等多种服务。 建立完善城乡老人社会救助制度。按照分类施救的原则,探索高龄老人、空巢老人、失能老人和特困老人等特殊老年群体的救助制度。不断完善低保制度,在逐年扩面提标基础上,把农村贫困老人全部纳入低保范围,使他们共享经济发展成果。完善五保老人和“三无”老人及其他贫困老人的救助制度,确保他们的生活水平不低于当地居民的平均生活水平。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城乡一体化的医疗救助制度,做好与相关社会保障制度的衔接工作。对通过借贷等方式缴纳养老保险、享受养老保险金后生活仍然困难的特困老人,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通过核实认定后让其享受城乡低保等社会救助待遇。 建立健全适度普惠型的社会福利制度。以政府为主导,积极探索公办民营、民办公助、政府购买服务的新路子,推进养老服务社会化、服务主体多元化、服务类型多样化和服务队伍专业化,进一步提升养老服务机构保障水平。
引入社会资本,发挥多元主体共建养老事业
鼓励社会力量发展养老产业。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推动养老服务产业发展。在农村社会福利院推行经营方式改革,通过建设资金补贴、税费优惠、政府购买服务等扶持政策,鼓励支持社会组织、慈善机构及个人,以独资、合资、合作等形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培育多种服务方式和不同收费水平的服务行业供给主体。 拓宽供养渠道。积极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养老事业。采取社会团体或个人自主出资供养或政府购买服务、资金补助、提供场所等扶持措施,引导和鼓励社会群团组织、非营利性机构、爱心企业等广泛参与到集中供养、居家养老服务中。不断扩大社会养老服务组织规模。鼓励个人和组织创建专门为留守老人提供支持、保护和服务的慈善机构,加大社会筹资引进力度。加大政策扶持力度,鼓励支持民间资本参与养老服务事业。农村可以依法将未承包的集体所有的部分土地、山林、水面、滩涂等作为养老基地,收益供老人养老。各级政府要建立多来源、有固定渠道的筹资长效机制,养老服务的财政性资金应重点向农村倾斜,同时整合多部门相关资金,统筹使用农村养老资金。加强城乡养老合作,鼓励城市资金、资产和资源投向农村养老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