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贷支持养老产业发展的思考--以黑龙江省为例
作者:   来源: 中国金融新闻网  2018-03-01

  近年来,黑龙江省经济下行压力持续加大,加之在老龄化社会的影响下,传统的家庭式养老模式难以承担养老的重任,建立健全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加强养老措施建设,已成为黑龙江省现阶段主要的工作任务。然而,黑龙江省养老产业的发展面临诸多制约因素,其中,资金短缺已成为制约黑龙江省养老产业发展的重要瓶颈,亟待加以解决。
 
  信贷支持养老产业发展面临的问题
 
  缺乏信贷支持的实施办法。近年来,我国出台一系列支持养老产业发展的政策,各政策文件均明确要求金融机构要加快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不断扩大信贷抵押担保物范围,满足养老服务业的信贷需求。但在实践中,黑龙江省各银行金融机构并没有出台相关的实施办法,导致在金融支持养老产业方面存在诸多问题。一是银行内部缺少专门针对养老产业授信的人才,银行在针对养老产业的授信评级、内部授信审批等方面都没有体现养老产业的差异性。二是针对养老产业的信贷产品不足,养老产业融资需求具有鲜明的行业特点,信贷产品在贷款利率、期限、额度等方面没有体现养老产业的特色,单一的信贷产品难以满足养老产业信贷需求,银行信贷服务严重落后于快速发展的养老服务业。
  缺乏信贷支持的基础条件。一是承贷主体认定难。在信贷支持方面,我国目前的法律虽然没有明显障碍,但在民营非企业组织承贷主体认定方面却不完善。例如,新建的养老机构在没有完成建设并获批的情况下,是不能成为承贷主体的。二是财务管理短板明显。大部分民营养老机构专用财务人员缺乏,且不需要缴纳所得税等,没有税务部门财务管理的基本要求,导致财务管理粗放,难以通过银行的授信审查。三是资产抵押遭遇障碍。一些民营企业将资金投入到养老机构形成的固定资产,因类似学校、医院等公益性质,难以设定抵押,使其生产价值的商品化不能及时体现,不利于银行信贷资金的有效投入。四是担保公司担保意愿不强。黑龙江省辖区担保机构主要为工商企业担保,而养老服务业缺乏担保规范制度及操作标准,且反担保手段不足,导致各类担保公司不愿介入养老服务业。
  缺乏信贷支持的激励条件。一是养老产业投资规模大、回收周期偏长。据统计,民营养老机构投资通常高达上千万元,投资回收周期要在十年以上,银行审批此类授信时通常较为审慎。二是回报率不高。大部分养老机构具有公益性的特点,经营利润通常不高,难以承受高贷款利率,而银行在此类贷款成本偏高,收益却无法相应提高,不符合企业经营效益型原则。三是不可预测风险大。养老机构具有较大的经营风险,例如,服务的老年人如发生意外死亡等情况,养老机构将被索赔,可能会影响银行信贷安全。另外,如养老机构无法偿还信贷,抵押物的处置可能也面临问题。以抵押用地为例,养老机构项目已经被限定用途,处置起来较为困难。
 
  信贷支持养老产业发展经验
 
  在养老产业融资渠道拓展方面,我国各省市积极探索,创新融资方式,制定优惠政策,推动资本服务养老产业。例如,湖南、江苏等省份出台了《关于信贷扶持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指导意见》与《关于金融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意见》,从信贷乃至整个金融方面,规划支持养老产业的发展。
  在设立养老产业基金方面,全国已有江苏、湖南、福建、江西、甘肃、安徽等省份设立养老产业基金包含支持养老产业发展的内容,江西、内蒙古等省市正计划或筹备养老产业基金。国内养老产业基金主要由政府主导,企业、银行等机构共同出资创建的基金平台,遵循市场化独立运作。目前,养老产业基金在全国范围内的设立已经加速开展,有利于撬动信贷资金杠杆,推动养老产业发展。
  在创新养老金融产品方面,国内各金融机构开展了有益的尝试。其中,兴业银行与信托公司合作,推出养老产业相关的信托产品;贵州银行创新推出“社保养老贷款”,江山农商银行推出“安养车”养老保险贷款,为老年人提供信贷支持。江西等省市推出利用互联网金融服务养老产业等。
  日本信贷支持养老产业发展经验值得借鉴。日本是世界上人口老龄化最为严重国家之一,在信贷支持养老产业发展方面经过多年的实践与运行,建立了多方参与的互补式金融支持体系,形成以非营利性养老和营利性养老产业并重的市场格局。
  首先,成立政策性金融机构提供专业的信贷服务。日本成立了数十家政策性银行及行政法人,向养老服务业提供了大量长期低成本融资,有效推动了养老服务产业发展。其次,运用财税等政策引导金融机构服务养老产业。日本充分认识到商业银行趋利性特点,通过运用补贴、减税等财政措施降低金融机构成本,通过设立担保基金等措施分散金融机构风险,鼓励金融机构参与养老业研究,并给予政策和资金支持,极大提高金融机构服务养老产业的积极性,完善商业信贷服务养老产业体系。
 
  支持养老产业发展的相关建议
 
  加大政策支持力度。一是各金融机构应根据《关于金融支持养老服务业加快发展的指导意见》及《关于金融支持黑龙江省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指导意见》,结合黑龙江省实际,尽快制定出台支持养老产业的实施办法,对养老产业实施差异化的信贷政策,打破金融支持养老产业停留在政策层面的窘境。二是建议借鉴日本政策银行引导金融机构支持养老产业经验,成立专门的养老服务金融机构或由现有政策性银行来承担,赋予其金融支持养老产业和老年人群体的职责,发挥政策带动作用。
  加强配套机制建设。由于目前许多养老服务业项目仍属于公益微利性质,单靠金融机构自身的力量难以介入。应借鉴日本在多部门、跨领域合作上的做法,加强信贷政策、财政政策与产业政策协调配合。一是建议各级政府部门加强对养老服务业项目融资的财政支持,对养老服务业项目贷款给予风险补偿、财政贴息、财政奖励等支持政策,通过政府担保基金、政策性担保机构等方式加大信用增进支持,帮助金融机构分散风险,通过财政资金撬动信贷资金。二是通过完善养老机构会计制度,加强外部监督、完善养老产业用地管理办法等手段,吸引银行信贷资金投放。三是各级民政部门应加强养老机构的管理,梳理、发布优质养老产业项目、机构名单,为金融机构支持养老产业提供信息服务。
  加速盈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借鉴日本及国内养老产业发展经验,在发展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同时,还应加强营利性养老产业的发展。一是应鼓励将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通过招标、联营等方式进行市场化运作。二是应调整养老机构准入机制,除民间非盈利养老机构及公办养老机构需登记外,其他民营养老机构均采取市场化运作方式,由工商部门注册登记,民政部门负责行政监督,让其成为独立的企业主体。
  加强金融产品创新力度。建议借鉴上述日本及国内成熟的经验做法,引导省内金融机构大力创新,设计契合黑龙江省各层次、各类型养老产业的金融产品。建议借鉴日本政府组织金融机构、高校、专业研究机构等联合开发养老业研究和示范项目的做法,每年由政府给予政策和资金支持,发改委牵头民政局、人民银行、高校等部门开发示范性的项目,鼓励引导金融机构参与项目招标,最终由竞标金融机构负责项目具体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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