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使用养老福利机构省级资助经费的通知
作者: NULL  来源: NULL  2016-01-19

各区县民政局:
  省民政厅《关于下达2011年度江苏省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省级资助项目经费的通知》(苏民财[2011]72号)日前下发南京市,《通知》明确南京市今年有6家公办、12家民办养老服务机构获得省级资助。根据此前下发的《关于印发2010-2012年江苏省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民财[2010]7号)文件精神,结合南京市实际,经与市财政协商,就正确使用养老服务机构省级资助资金,发挥其项目经费的社会效能和经济效益,提升南京市养老服务机构的服务功能和品质,特通知如下:
  一、使用范围
  按照省民政厅通知要求,本次养老服务机构省级资助经费仅限于机构自身的基础设施改造、设备添置和功能改善。
  二、受助名单
  公办机构:白下区老年公寓、秦淮区老年公寓、下关区社会福利院、浦口区社会福利院、六合区大厂社会福利院和高淳县武家嘴老年公寓。
  民办机构:玄武区君兆老年服务中心、玄武门社区老年康复护理院、白下区瑞金路老人公寓、秦淮区欢乐时光老年公寓、建邺区南山园老年公寓、鼓楼区金康老年护理中心、红十字老年康复中心、下关区沁润老年公寓、幕府老年康复护理院、栖霞区悦园老年公寓、江宁区荣平老年康复中心和六合区晚晴康乐福利院。
  三、使用计划
  此次享受省级资助的养老机构,在接到本通知后,可根据受助金额(公办机构每家30万元、民办机构每张床位2000元、最高30万元)拟定使用计划,计划内容要在规定的使用范围之内。各区县民政局汇总后,于10月25日前将受助机构的省级资助使用计划报市民政局福利事务处(电子档发:shflc@163.com,纸质件盖章另报)。
  四、使用方式
  市局收到各养老服务机构省级资助经费使用计划后,将与财政联合评估,对符合条件的机构,将立即发放受助额的70%。其余经费将在检查验收合格后补发完毕。如验收不过关的,将限期进行整改,并视情复查一次。复查合格的机构,将补发剩余受助金额,复查不合格的将不再补发。
  五、使用要求
  1、规范使用。各受助养老机构要认真落实省厅7号文件精神,对省级资助经费要规范使用,不得挪作它用。要结合机构实际,制定详细的使用计划,着力改善机构环境,完善设施设备,增强机构的服务功能,提高入住老人的养老品质。区县民政局要加强督查,一经发现挪用或挤占专项资金的,除追回已发资助经费外,违反法律的,还要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当事人的责任。
  2、加强配套。各区县结合本地实际,具备条件的区县可与财政协商,参照养老服务机构省级资助标准(2000元/张),对区域内的养老机构进行适当的配套资助,以进一步改进机构的环境和设备,提升老人的生活质量。
  3、做好记录。在提档升级过程中,各受助机构要认真做好相关的记录,如计划书、采购清单、发票、设施器材照片以及环境改造前后的对比图像等相关数据信息,便于机构自身存档,同时迎接省厅的检查。

市民政局
二O一一年十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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