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出台《五保供养工作实施办法》
作者: NULL  来源: NULL  2016-01-19

  近日,《烟台市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实施办法》出台并实施。明确了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条件、申请审批程序和动态管理机制等,将农村五保供养具体细化,对符合农村五保供养条件的村民在吃、穿、住、医、葬等方面给予生活照顾和物质帮助。本办法有效期至2017年。
  目前,烟台市共有农村五保供养对象近1.3万人,其中130处乡镇敬老院集中供养了1.1万人,集中供养标准每人每年5337元,分散供养标准每人每年为2750元。《办法》的实施,建立了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的自然增长机制,供养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村民的平均生活水平,并根据当地村民平均生活水平适时调整,保证供养对象享受到应有的生活水平。
  《办法》规定,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村民。
  无劳动能力。年满60周岁的老年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二级以上残疾人、未满16周岁或者已满16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视为无劳动能力。
  无生活来源。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农村五保分散供养标准的视为无生活来源。优待金、抚恤金、基础社会养老保险金和获得的奖励资金不计入生活来源。
  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是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年满70周岁的老年人、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虽年满18周岁但仍在全日制普通学校就读的,视为无履行法定义务能力。享受孤儿生活保障的未成年人不重复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
  农村五保供养内容从日常生活中的必需品到医疗保障至丧葬事宜,非常详细,甚至细化到了零用钱。
  供养内容具体包括:供给粮油、副食品和生活用燃料;供给服装、被褥等生活用品和零用钱;提供符合基本居住条件的住房;提供疾病治疗,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办理丧葬事宜。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未满16周岁或者已满16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的,应当通过减免、教育救助和供养资金支付等方式予以保障。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疾病治疗,应当与当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农村医疗救助制度相衔接。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参加当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并全额支付其个人缴费部分;对患大病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农村医疗救助资金给予优先救助。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死亡后,由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村民委员会负责处理善后事宜,按有关规定减免后的丧葬费用,从农村五保供养资金中一次性支付。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依法享有私有财产的所有权和处置权。其私有财产被其他组织和个人使用的,占用人应当履行供养义务或者支付收益。其转移、变卖或租赁私有财产所得计入生活来源。农村五保供养对象退出五保或死亡后,其私有财产按照供养协议的约定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农村五保供养实行属地管理,采取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相结合的形式。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可以自行选择供养形式。
  鼓励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实行集中供养,患有精神病、严重传染病的应当分散供养。其中,因患有精神病、严重传染病等非个人主观原因分散供养的,按集中供养标准发给供养资金。
  实行集中供养的,由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提供供养服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与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以及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之间签订供养服务协议,并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实行分散供养的,由村民委员会负责日常照料和管理,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当提供有关指导和服务。村民委员会可以委托供养对象的亲友、村民或者其他社会组织进行照料和服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与村民委员会以及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之间签订供养服务协议,并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来源:烟台市老龄办)
 

链接交换请加微信:ZMYL123
养老服务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招贤纳士 | 网站声明
中国养老网是全国养老服务业领先的资讯发布传播平台 创建中国养老智库
Copyright © 2014 中国养老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备11035259号
网站设计著作权已注册 侵权必究
扫一扫,关注养老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