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快推进城市居家和社区养老,切实保障困境老人的基本养老需求。近期,新余市政府出台《关于在全市城市社区推进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明确规定:凡持有新余市城市户籍且长期居住在城区、年满73周岁及以上的低收入群体、失能半失能老人、90周岁及以上高龄老人,享受政府购买服务补贴,最高每人每月达到550元。其中:基本养老服务补贴每人每月150元,失能专项护理补贴每人每月400元。
一、补贴对象。
服务补贴按户籍属地化原则申请。凡持有新余市城市户籍且长期居住在城区、年满73周岁及以上的低收入群体、失能半失能老人、90周岁及以上高龄老人,享受政府购买服务补贴,具体如下:
一是73周岁及以上(含73周岁)城市分散供养特困老人、城市低保老人;
二是73周岁及以上(含73周岁)低收入家庭老人、失独家庭老人及享受定期抚恤或定期生活补助的重点优抚对象。
三是90周岁及以上(含90周岁)的高龄老人。
四是73周岁及以上(含73周岁)经评估照料等级为失能和半失能老人。
年龄计算方法:73周岁以上、90周岁以上是指在2018年1月1日前年满73周岁或90周岁;低收入群体标准,本人月养老金或退休金低于城市低保保障标准的两倍。
二、补贴标准。
服务补贴由养老服务补贴和专项护理补贴组成,以非现金的“服务券”形式兑换养老服务。
一是73周岁及以上城市分散供养特困老人、城市低保老人、低收入家庭老人、失独家庭老人及享受定期抚恤或定期生活补助的重点优抚对象,按每人每月150元给予基本养老服务补贴,对其中的半失能老人和失能老人则分别按照每人每月200元和400元给予专项护理补贴。享受城市特困人员救助和城市低保救助的,仍按照原标准渠道予以发放。
二是90周岁及以上群体,按每人每月150元给予基本养老服务补贴。属低收入的半失能老人和失能老人分别按照每人每月200元和400元给予专项护理补贴;属非低收入的半失能老人和失能老人分别按照每人每月100元和200元给予专项护理补贴。享受高龄补贴的仍按照原标准渠道予以发放。
三是73周岁及以上非低收入群体中的半失能老人和失能老人,分别按照每人每月100元和200元给予专项护理补贴。
三、资金保障
本着节俭和最需要帮助的原则,在严格控制标准和准确评估对象的基础上,将政府购买服务补贴费用纳入市、县(区)财政预算。市、县(区)财政分别按3﹕7或5﹕5的比例分担。困难、高龄、失能、失独老人需要各级政府的关心和社会的关爱,落实好政府购买养老服务政策,是重要的民生民心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