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延养老险开发指引落地
作者:   来源: 新快报  2018-05-08
 
 
  继4月12日下发试点通知后,银保监会联合财政部等部门于近日发布《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产品开发指引》(下称《指引》),就产品类型、领取方式、费用交纳等开发细节做出解释。
  《指引》显示,税延养老险缴费期间为保险合同生效后至参保人退休前,保障期间分为终身或长期,包括积累期和领取期两个阶段。其中,参保人在领取养老金前均为积累期,险企在这期间为参保人建立产品账户并记录保费和收益信息。在领取养老金的领取期,险企应根据领取方式(终身领取或领取期限不少于15年)给付养老金,直至参保人身故或领取期结束。
  以积累期养老资金的收益类型划分,税延养老产品分则为收益确定型(也称A型,提供确定的年复利收益率,每月结算一次)、收益保底型(提供保底年复利收益率,还根据投资情况提供额外收益,每月结算是B1类产品,每季结算是B2类产品)、收益浮动型(C类产品,按照实际投资情况至少每周结算一次)。
  产品责任方面,税延养老险包括养老金给付、全残保障和身故保障三项保险责任。若参保人在60周岁前且未开始领取养老金时发生全残或身故,险企一次性给付产品账户价值并扣除对应的递延税款,同时还给付账户价值5%的额外给付保险金。若在60周岁后且未开始领取养老年时发生全残或身故,只一次性给付产品账户价值并扣除对应的递延税款。
  参保人除了交纳保费外,还要向险企支付初始费、资产管理费和产品转换费。初始费以参保人每笔保费的一定比例收取,A、B类与C类产品,收取比例分别不超过2%和 1%。资产管理费以投资账户资产净值一定比例收取,C类产品收取比例不超过1%。产品转换费则以参保人转出的产品账户价值一定比例收取。若是内部产品转换,费用比例不超过0.5%,跨公司转换前三个
 
链接交换请加微信:ZMYL123
养老服务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招贤纳士 | 网站声明
中国养老网是全国养老服务业领先的资讯发布传播平台 创建中国养老智库
Copyright © 2014 中国养老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备11035259号
网站设计著作权已注册 侵权必究
扫一扫,关注养老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