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镇江市着力加强养老服务政策创制,以制度建设的新突破,实现事业发展的新跨越。近日,市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构建镇江市社会养老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从中透露出不少利好信息。
财政与福彩承担补贴 居家养老服务中心
截至2011年底,镇江市60岁以上老年户籍人口达53.5万,占户籍人口总数的19.7%,高于全省1.5个百分点、比全国高6个百分点,其中80岁以上高龄人口8.3万,占老年人口的15.5%,老年人群体呈现基数大、增速快、寿龄高、空巢多等特点,这些都对镇江市多样化、多层次的社会养老服务提出了迫切要求。
建立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是镇江市养老服务体系的重要内容,而其建设和运行补贴制度,在新出台的《实施意见》中都有明确规定:2013年起,对市区(京口、润州、镇江新区和南山联合社区,下同)新建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其中各镇(街办)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建设补足到20万元,各村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建设补足到4万元,一次性建设补贴在剔除省补资金后,所需经费由市福彩公益金承担。
而在运行上,对建成通过验收且服务正常开展的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给予日常运行补贴,其中,各镇(街办)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每年运行补贴标准为5万元,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每年运行补贴标准为2万元,所需经费由各辖区财政承担。
建设、运行都有补贴 养老服务机构
《实施意见》还规定,建立养老服务机构建设、运行和租赁补贴制度,研究制定民办护理型养老机构的准入条件和建设验收标准,完善老年公寓管理制度,加大政府扶持力度。2012年起,对入住市区民办养老机构的本市户籍非民政福利供养对象的老年人,按入住人数对所在养老机构给予每人每月60元的运行补贴。
2013年起,对市区社会力量举办的护理型养老机构每张床位给予5000元的一次性建设补贴,对市区社会力量举办的公寓型养老机构每张床位给予4000元的一次性建设补贴。2013年起,对入住市区民办养老机构、农村敬老院、城市小型托老所和农村“老年关爱之家”的本市户籍非民政福利供养对象的老年人,按护理等级给予所在养老机构相应的运行补贴,其中,自理级每人每月60元、部分不能自理级每人每月80元、完全不能自理级每人每月100元。
以上经费由市、区两级财政按财政体制比例承担。辖市区政府也可采用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租赁补贴的办法,对民办养老机构给予房屋、场地租赁费补贴。
政府购买养老服务 特殊老年群体
在此基础上,《实施意见》提出将建立政府为特殊老年群体购买养老服务制度。2013年起,为市区低保、“失独”家庭和重点优抚对象中的失能半失能老人购买居家养老上门服务,失能和半失能老人享受标准分别为每人每月400元和300元,以上对象入住养老机构的,凭服务券可抵扣入住机构养老服务费用。
同时,为市区低保、“失独”家庭和重点优抚对象中的老年人免费安装居家呼叫设备并免费提供信息服务。今后,购买服务逐步扩大到低保边缘人群、劳动模范等特殊对象。以上经费由市、区两级财政按财政体制比例承担。
为确保上述政府投入用在刀刃上,政府还将建立购买服务评估制度,委托社会组织对政府购买的养老服务对象进行身体状况评估,这是科学实施购买养老服务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2013年起,市区政府购买服务评估费用制度及政府为特殊老年群体购买养老服务制度同步建立,评估费用由市财政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