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记者从青海省民政厅了解到,青海省出台相关意见,发展居家养老服务,提倡老年人居家养老,依托社区为居家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家政、康复护理和精神慰藉等服务。
居家养老服务场所和服务平台由政府建设或鼓励社会建设,实行有偿服务,市场化运营。逐步建立县(市、区)、乡镇(街道)和社区(村)三级服务网络,城市街道和社区基本实现居家养老服务网络全覆盖,80%以上乡镇和50%以上农村社区建立老龄综合服务设施和站点。发展社区照料服务,本着就近、就便和实用的原则,开展全托、日托、临托等多种形式的老年社区照料服务。制定居家养老服务标准,丰富服务内容,在提供短期托养、日间照料以及助餐、助洁、助浴、助医等生活服务的同时,兼顾老年人多种需求,提供文化娱乐、心理关爱等服务。对高龄和失能老年人,实行居家养老无障碍改造,推行“无障碍”进社区、进家庭。
在老年人医疗保健服务方面,青海省将建立以社区卫生服务为基础的老年医疗保健服务体系,加强社区卫生服务为基础的老年医疗保健服务,通过社区卫生服务与医疗保险制度的衔接,为老年人提供便捷优质的医疗服务。同时,基层卫生机构要为辖区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每年开展一次健康危险因素调查和体格检查,提供预防、医疗、保健、护理等服务。
(来源:西海都市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