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4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工信部、公安部、民政部、住建部、农业部、商务部、人民银行、工商总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14家国家机关召开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民政部表示,养老服务业尚处于发展起步阶段,一些收费监管方式仍待研究完善。下一步,民政部将加强民政业务领域涉及非法集资问题研究梳理,防范养老服务领域涉嫌非法集资行为。
依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59号)等有关规定,民政部已着手对养老服务等民政业务领域可能涉及非法集资问题进行梳理,推动建立处置非法集资的监测预警制度,及时监测预警民政业务领域涉嫌非法集资活动的各类信息。
(一)养老服务领域非法集资主要类型
1.以提供“养老服务”等名义吸收资金。此类非法集资行为不具有提供养老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提供养老服务为主要目的,以养老服务为名收取会员费、“保证金”,并承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等方式非法吸收公众资金。
2.以相关“销售产品”等名义吸收资金。此类非法集资行为是指养老服务机构不具有销售商品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消费返利等方式吸收公众资金。
3.以投资“养老公寓”、“养老院”等名义吸收资金。此类非法集资行为是指不具有房地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地产销售为主要目的,打着投资养老公寓、养老地产等幌子,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等方式非法吸收公众资金。还有部分以投资养老基地、养老建设项目等名义,承诺给付高额回报,非法吸收公众资金。
(二)养老服务领域主要隐患及监管问题
1.养老服务业尚处于发展起步阶段,一些收费监管方式仍待研究完善。例如部分中高端养老服务机构收取高额押金或会费,是以提供养老服务承诺为前提,属于商业赊销性质,与非法集资虽有明显区别,不宜将此类业务活动纳入金融监管范畴,但也有较大隐患,如何监管确保资金安全仍需研究完善。
2.老年人金融知识欠缺,容易被引诱受骗。多数老年人对金融知识不了解,防范非法集资意识和鉴别力不强,容易被不法分子以“养老”、“投资”等名义利用,造成财产损失。
3.各部门监管合力有待形成。一些养老投资或收费行为涉及多个部门和行业,协调监管难度大。特别是一些养老服务机构并不开展以集中生活照料为主要内容的养老服务,不属于民政部门行政许可范围,也不在民政部门登记,其涉嫌非法集资等行为很难发现和监管。
(三)养老会员制服务与非法集资的界限
1.非法集资的4个特点
依照《人民银行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它具有四个特点:
(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
(2)承诺在一定期限内向出资人还本付息;
(3)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即社会公众筹集资金;
(4)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性质。
2.非法集资的类型
根据200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关于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非法从事金融业务活动、传销活动等问题的解释,非法集资的类型主要包括:
(1)借种植、养殖、项目开发、庄园开发、生态环保投资等名义非法集资;
(2)以发行或变相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等权利凭证或者以期货交易、典当为名进行非法集资;
(3)通过认领股份、入股分红进行非法集资;
(4)通过会员卡、会员证、席位证、优惠卡、消费卡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等12种。
2016年4 月,银监会牵头的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又披露了非法集资六种形式,其中包括民间投融资中介机构非法集资、P2P网络借贷机构非法集资等。在刑法规范方面,1997年修订的《刑法》在原有规定基础上,又新增了“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非法集资犯罪成为集合罪名。
最高人民法院2010年发布的《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又将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和非法经营罪中的某些行为,纳入到非法集资犯罪之中。
3.养老会员制服务与非法集资的界限
分析养老会员制服务与非法集资的界限,应从非法集资的四个特征入手综合判断认定:
(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
养老会员制服务中可能需要经过批准的主要有三种类型:一是开展养老会员制服务的养老机构应当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书;二是发行以上门服务或者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单用途会员卡的,应当向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三是以信托理财等方式发行带有投资收益和获取服务双重目的养老消费信托产品的,应当经过信托管理部门批准。
2.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老年人还本付息,则不能逾越以下底线:
(1)养老会员卡中未消费金额不能按月或按年付息,无论利率高低均不能按月或按年付息;
(2)养老会员卡退卡时可以一次性对未消费金额还本付息,但利息不得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息。
3.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即社会公众筹集资金。
养老会员制服务的服务对象为不特定的老年群体,均符合该特征。
4.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性质。
需要判断开展养老会员制服务是以非法集资为目的,还是以服务为目的。如虚拟养老院项目,并未取得建设项目立项、规划、用地、施工等许可手续,也未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即对外以发行会员卡名义募集资金的,即可认定为符合该特征。
在养老领域常发的涉嫌非法集资的类型主要包括:“通过会员卡、会员证、席位证、优惠卡、消费卡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对物业、地产等资产进行等份分割,通过出售其份额的处置权进行非法集资”,以及此次爱晚工程暴露出的“非法公开发行证券投资基金行为”三类。
前两种在以养老设施名义开发房地产项目中经常合并出现。其中物业型涉及金额大、隐蔽性强,主要是违法违规将不能分割销售的整幢养老设施划分为若干个区分使用权进行销售,通过承诺售后包租、免费使用房屋或到一定年限后回购,诱导老年人购买。
尽管该销售行为部分具备了非法性、利诱性、公开性和社会性等非法集资罪特征,但其本质上是以物业出租和服务保障为核心,与非法集资仍有本质差别。对此,应当严格按照国土资源部《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指导意见》关于最长租赁期不当超过5年的规定执行,也可自然降低会员制收费标准,有效防范金融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