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国家批准自今年5月1日起实施“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城市之一,目前已有中国人寿、平安养老、太平洋人寿、泰康人寿、泰康养老、新华人寿、太平人寿和阳光人寿8家保险公司获得该险种的销售资质。近日,市财政局举办处长在线访谈,预算处处长曾希扬就我市开展“税延养老保险”试点的有关政策进行解读,并回答网友提问。
支付的保费 在一定标准内可税前扣除
“税收递延就是指在购买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产品时,支付的保费在一定标准内可以税前扣除,不用缴税;在达到规定条件领取商业养老金时再缴税。”曾希扬表示,购买税延养老险的个人在领取养老保险金时,领取金额的25%部分将予以免税,其余75%部分按照10%的比例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计入“其他所得”项目。由保险公司代扣代缴其应缴的个人所得税。即领取时的应纳税额=领取金额x(1-25%)x10%。
多处取得收入 只能一处计算扣除
网友“简单”问,作为一名独立工作者,在给客户提供劳务服务的同时,如购买税延养老险,是否也可享受税前扣除政策? 曾希扬表示,如果取得的是“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而且支付报酬的单位实际经营地在试点地区内,就可享受优惠政策。
网友“步子女士”问,个人如果从两个单位都取得工资薪金,是不是在两个单位都可以享受税前扣除?曾希扬说,这是不可以的。如果纳税人在试点地区范围内从两处及以上取得同一类型的所得,比如两处工薪,或者同时取得两种不同类型的所得,比如既有劳务报酬所得,又有工薪所得的,只能由纳税人自行选择在其中一家扣缴单位,就一个所得项目计算扣除限额,享受税前扣除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