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对困难老年人增加居家养老护理补贴的意见
作者: NULL  来源: NULL  2016-01-19

各区县民政局、财政局:
  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发展我市居家养老服务的意见》(津政办发〔2011〕51号),为适应困难老年人居家养老护理服务需求,从2012年10月1日起,在我市现行居家养老服务补贴基础上增加居家养老护理补贴。具体意见如下:
  一、 补贴对象
  以下人员经评估认定在享受居家养老服务补贴基础上,给予居家养老护理补贴。
  (一)根据《关于推进居家养老服务政府补贴工作的实施意见》(津民发[2008]54号),具有本市户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特困救助和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中60周岁以上需要生活照料的老年人。
  (二)根据《关于进一步发展我市居家养老服务的意见》(津政办发〔2011〕51号),80岁以上独生子女父母、市级劳动模范、失能老人和空巢老人且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需要生活照料的老年人。
  二、补贴额度
  对经过评估,符合轻度、中度和重度照料等级的老年人,分别给予每人50元/月、50元/月和200元/月居家养老护理补贴。居家养老护理补贴可与现行居家养老服务补贴合并使用。合并使用后,符合轻度、中度和重度照料等级的老年人,由原每人100元/月、150元/月和200元/月,增加到每人150元/月、200元/月和400元/月。居家养老护理补贴以居家养老服务代金券的形式支付补贴对象。
  三、护理内容
  居家养老护理补贴的使用,应当根据老年人护理服务方面的需求,重点开展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等服务,包括助穿衣、助清洁、助洗浴、助进食、助排便、助肢体康复等。服务单位要制定服务菜单,方便老年人选择护理项目,安排具有护理技能资质的护理服务人员,上门为老年人提供服务。
  按照天津市非全日制用工劳动者最低小时工资标准每人每小时13.1元,对轻度、中度照料等级的老年人,每人每月提供的护理服务时间不低于4个小时;对重度照料等级的老年人,每人每月提供的护理服务时间不低于15个小时。
  四、资金来源
  居家养老服务护理补贴资金由市和区县两级财政按1:1比例承担。
  五、相关程序
  符合补贴范围的对象,其申请、评估、认定程序和拨付程序及相关要求等,按市民政局《关于推进居家养老服务政府补贴工作的实施意见》(津民发〔2008〕54号)执行。

天津市民政局
2012年9月4日
 

链接交换请加微信:ZMYL123
养老服务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招贤纳士 | 网站声明
中国养老网是全国养老服务业领先的资讯发布传播平台 创建中国养老智库
Copyright © 2014 中国养老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备11035259号
网站设计著作权已注册 侵权必究
扫一扫,关注养老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