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率先成为全国首批新型农保试点单位。2009年12月,福山区被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确定为全国首批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试点单位。新型农保制度规定对个人缴费且达到最低缴费标准的参保人给予补贴,补贴标准每人每年不低于35元;对60周岁以上符合领取条件的人员全额支付每人每月55元的基础养老金。当年,福山区年满60周岁的农民,无论参保与否,都可享受每人每年660元的基础养老金。在此基础上,福山区进一步扩大享受基础养老金人员的范围,对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福山籍城镇居民,由区财政出资,全部纳入新型农保基础养老金发放范围,从而实现了全区60周岁以上居民人人都享有基本保障。2012年,全区参保居民人均享受财政补贴125元,比国家规定的补贴标准高90元;全区有3.5万60周岁以上居民领取新型农保基础养老金。
二是在制度上率先实现了城乡养老保险的全覆盖。从2007年开始,福山区将农民自主缴费参保,转变为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财政补贴相结合的形式,每年区、镇(街)财政拿出专项资金,对参保农民实行定额补贴,缴费越多补贴越高。福山区对参保农民实行财政补贴,比国家开展新型农保制度试点工作提前了三年。在参保范围上,由适龄农民扩大到残疾人、被征地居民和未参加其他社会保险的城镇居民,在保险制度上实现了城乡养老保险的全覆盖。在健全制度的同时,福山区连续六年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列入为民实事工程,2007年至2012年的6年时间里福山区投入城乡居民社会保障资金达9600万元,其中,参保居民缴费补贴3300万元。在惠民政策的拉动下,全区适龄农民投保率连续6年达到100%,参保人数由2007年的41122人,扩大到2012年的68555人;人均投保额由2007年的570元提高到2012年的932元。
三是率先出台被征地居民养老保险办法。2009年,福山区出台了《被征地村(居)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被征地居民同时享受被征地保障和新型农保“双份”财政补贴。60周岁以下被征地居民参保缴费达到最低缴费标准的给予2倍的区、镇(街)财政补贴;60周岁以上被征地居民,无论参保与否,每年至少可领取600元被征地基本保障金,2011年1月提高到660元。自2009年11月份开始,全区50个村(居)纳入保障范围,符合保障条件的有3.5万人,其中,6600多名60周岁以上被征地居民每人每年至少领取1680元的新型农保基础养老金和被征地基本保障金。
四是率先解决农村三职干部的养老保障问题。2010年12月福山区出台了《关于规范完善村(居)干部养老保障制度的意见》,对连续担任村(居)党组织书记或(村)居委会主任10年以上、主管会计15年以上的农村干部,政府给予一次性养老保险补贴,提高养老金领取标准。2011年12月,福山区为496名符合补贴标准的农村干部全部办理了投保缴费手续,补缴金额达到874.4万元,补缴金额中,个人缴费249.4万元,区、镇(街)补贴625万元,其中,220名年满60周岁的农村干部,缴费后,于当年12月份开始领取养老金。为2011年以后在职的全区268名村(居)党组织书记、村(居)委会主任办理了缴费补贴手续。目前,符合保障条件的农村干部,每人每月至少可领取养老金473元,年领取养老金达到5676元。
五是率先提高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领取标准。从2012年1月起,福山区全面提高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领取标准,全区按规定符合享受基础养老金的人员,由原来国家规定的每人每月领取基础养老金55元提高到85元,增幅达54.5%,本次提高的基础养老金所需资金,全部由区财政承担,是全市首个提高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领取标准的县市区。从今年开始,福山区享受基础养老金的城乡居民每年将领取1000元以上的基础养老金。2012年全区领取养老金人员人均年领取1870元。
(来源:福山区老龄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