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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居民养老保险如何转移?
作者:   来源: 西安纳格企业管理咨询  2018-07-10

  最近,一位朋友咨询西安纳格,问陕西省内的居民养老该如何转移?这位朋友的情况如下:其原户口在陕西榆林市子洲县,从2011年开始至去年交了6年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今年依照政策落户到了西安等驾坡,她想把在老家缴纳的居民养老保险转过来,去过建工路人力资源保障局,工作人员说不归他们管,他们是管社会养老,而不是城乡居民养老。那么她的问题该如何办理呢?
  重点解答如下:
 
  一、陕西省有关城乡居民养老转移制度的政策
 
  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二、城乡居民养老转移规定及流程
 
  根据人社部发〔2014〕23号 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中规定:
  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跨省、市地、县转移的,转出地区、县社保机构应将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转入新参保地,由新参保地为其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同时,转出地社保机构应当按照规定保留原有记录备查。
  1、参保人员须持户籍关系转移证明以及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等材料,到转入地区、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填写《参保表》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申请表》(以下简称《转入表》)。
  2、区、村(居)协办员负责检查其提供的材料是否齐全,并按规定时限将《参保表》和《转入表》及有关材料上报区、乡镇(街道)事务所。
  3、转入地区、乡镇(街道)事务所审核无误后,应按规定时限将《参保表》和《转入表》及有关材料上报区、县社保机构。转入地区、县社保机构复核无误后,应按规定时限向转出地区、县社保机构寄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接收函》(以下简称《接收函》)和户籍关系转移证明等相关材料的复印件。
  4、转出地区、县社保机构接到《接收函》和相关材料后,应对申请转移人员相关信息进行核实,符合转移规定的,应及时通过信息系统为参保人员进行结息处理,打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转出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并按照有关规定,于次月通过金融机构将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划拨至转入地县社保机构指定的银行账户,将《审批表》寄送转入地县社保机构,并终止申请转移人员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
  5、转入地区、县社保机构收到《审批表》,确认转入的个人账户储存额足额到账后,应及时进行实收处理,将参保、转移信息录入信息系统,为转入人员建立、记录个人账户,并通过乡镇(街道)事务所或村(居)委会告知转入人员。已经在转出地完成当年度缴费的人员,在转入地不再缴纳当年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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