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7月18日,李克强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再取消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营业执照作废声明、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立项审批等17项行政许可事项,明确其中6项提请修法后取消。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即是这6项之一。这也意味着2013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制度,在经历了短短5年时间后不复存在。作为《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赋予的职能,民政部门基于许可制度建立的监管体系面临着重构的艰巨任务。
尽管在实施养老机构许可时,民政系统时有出力不讨好的抱怨,受社会各方批评的委屈,但说到底养老机构得不到许可有多重因素,比如规划许可、建设许可、建筑质量、环评以及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约,特别是消防许可,这些前置的条件都不是民政部门所能左右及解决的问题。现在取消了养老机构许可制度,是否这些问题都不复存在了?答案显然是否定的,问题照样存在。但民政部门却因没有了许可这一手段,仍然要行使行业主管部门责任,包括维护入住养老机构老年人的基本权益,维护养老机构的基本权益,责任更加重大,亟须抓紧谋划应对之策。
要抓紧清理已有规章制度。这5年,自民政部开始,民政系统围绕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制定了不少规章、规范性文件;其他部委也有一些相应的规定散见于养老服务业的文件中。因此,要利用修改《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前这段宝贵的时间,抓紧清理这些文件,做好梳理工作,认真研究替代性办法,形成综合监管机制,以便在取消许可制度后,能确保养老机构管理的有效衔接。
要强化事前咨询和标准宣传服务工作。养老机构行政许可,规范的是养老机构专业能力;取消行政许可,并不意味着养老机构建设和运营没有了行业和专业规范,而是要自觉依照养老机构现有的相关设施、人员和服务等标准和要求来进行建设。因此,相关部门要向社会公开养老机构建设和管理服务的相关标准,民政部门要加强对计划新建养老机构的社会主体的事前咨询服务工作。
要健全完善信息报送和统计制度。掌握养老机构底数是行使行业管理职责的基础。过去依靠设立许可制度,民政部门尚能掌握事业、民非、企业登记的养老机构数量,取消了许可,行使管理职能的社会福利处(科)室,除了事业登记的社会福利院外,将很难掌握民非登记的养老机构、众多的由社会救济处(科)室掌握的农村五保集中供养机构和由工商部门登记的营利性养老机构、卫健部门登记管理的护理院,以及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管理的光荣院。民政部门必须尽快形成共识,抓紧研究相应的部门协作机制,建立民政部门内部、有关部门之间第一时间实现信息通报机制,以及定期报送不同行业养老机构信息的统计制度。
要探索建立“双随机”抽查机制。在取消许可制度后,考虑到养老机构涉及老年人的人身服务,事中事后的严格监管是国际共识,也是当初设立许可制度的初衷,因此,在健全完善常规年报制度和等级评定的基础上,建立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双随机”抽查机制,随时对养老机构进行检查。这种穿透式的过程管理,有利于保障入住机构的老人及机构本身权益。必须明确,无论是过去的设立许可,还是现在的“双随机”抽查,除了对老年人的权益维护,也是对养老机构本身的合法权益的维护。民政部门要充分利用“双随机”抽查结果,进行动态管理,对没有达到规定等级的养老机构实行警告或降级,并予公告;对做得好的养老机构给予支持和扶持。
同时,民政等有关部门还要建立社会监督制度,通过设立热线电话、接受群众举报、聘请社会监督员等,把养老机构的监督做细做实。
总之,民政部门要适应养老机构取消设立许可后的管理常态,积极探索新的管理制度,形成新的管理办法,把这项事关养老服务业长远发展的工作做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