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职工多地参保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有规程
作者:   来源: 乌鲁木齐晚报  2018-10-15

   自治区城镇企业职工、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若在多地(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将涉及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问题。10月8日,记者从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了解到,该厅已下发通知,对关系转移接续具体问题予以了明确。
  企业职工在多地参保,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
  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在当前参保地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0年,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
  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当前参保地累计缴费不满10年,将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
  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将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
  参保人员在兵团、自治区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经自治区县级以上、兵团师级以上人社行政部门(或受行政部门委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认后予以互认。兵团、自治区参保职工在办理待遇领取手续时,不受“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以上”条件限制。无用人单位的参保人员,可自主选择在最终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或户籍地领取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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