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黑龙江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老年人保健产品等消费领域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决议》,其中规定,六十岁以上老年人通过会议营销、集中授课、健康讲座、专家义诊、免费检查、免费体验、奖励免费或低价旅游以及电话推销、上门推销、自媒体销售等形式购买的保健食品及其他产品,七天内有权无理由退货。
针对老年人的营销乱象,尤其是保健品领域广泛存在的诱导消费、过度推销等现象,被诟病已久。黑龙江此番专门出台相关政策,致力于加强老年人消费领域的权益保护工作,无疑体现了对老年群体的深切关爱。
在现实生活中,由于老年人相对来说属于信息较为闭塞的群体,加之辨别能力、思维反应等下降,很容易在商家的洗脑式营销下做出一些非理性消费的举动,“七天内无理由退货”实际上赋予了老年人一定的犹豫期,让他们有权后悔,冷静地认识到“激情消费”的弊端,从而避免不当消费、过度消费。
事实上,类似的犹豫期,在我国早已出现在保险行业——按照规定,投保人在收到保险合同后10天(银行保险渠道为15天)内,如果不同意保险合同内容,可将合同退还保险人并申请撤消。2013年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则赋予了消费者较为普遍的后悔权——“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如此看来,黑龙江出台的新规与这两者实际上有着同样的法理基础和逻辑。
但反过来看,即便是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的后悔权也仅适用于非现场购物的情形。对于现场购物的情形,消费者要求退货,必须是商品具有瑕疵或者是缺陷,否则并不具备无理由退货的法定权利。而黑龙江针对老年人消费行为出台的新规,正好可以理解为对现场购物情形下的后悔权的补充、细化。从这个角度而言,如果将类似条款上升到更高层面的法律地位,使之成为老年群体的特别保护条款,不失为对我国当前有关制度的一次完善。假如会议营销、上门推销等不赋予消费者后悔权的行为被视为欺骗性商业活动,也有利于加重对不法经营者的处罚,约束其不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