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日,记者从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获悉,2018年广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将从每人每月90元提高至每人每月116元,增加26元,增幅28.89%。全区约618.5万名城乡老年居民受益。
根据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自治区财政厅联合印发的《关于提高2018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此次提高全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分为两步走:
第一步,是2018年1月1日起,将我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由每人每月90元提高至108元。提高标准18元所需的资金,由中央财政全额补助,全区有约618.5万名领取待遇人员直接受益。
第二步,是2018年7月1日起,自治区在中央的基础上再增加8元,将全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提高至116元。
不仅有中央财政补助,自治区还在此基础上增加了养老金数额。
此外,我区还对65周岁及以上参保的城乡老年居民,每人每月加发老年基础养老金5元,以更好地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自治区提高的8元和加发的5元老年基础养老金,由自治区各级财政共同承担,惠及全区领取待遇人员约618.5万人,其中65岁以上的有482.9万人。
有条件的地区,还可以在自治区最低标准的基础上,适当提高当地标准。记者了解到,截至人2017年底,全区有39个县(市、区)在自治区规定的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上进一步提高了当地标准,最高的可达到每人每月135元,比如南宁市青秀区、广西-东盟经济开发区均为135元。
按计划,11月15日前,有关部门将按新标准发放城乡居民养老金,并对2018年1月以来因提高标准而产生的差额部分进行补发到位。所有符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员,都可以享受到这次提标带来的好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