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不少养老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机构)遇到了一种压力巨大却又难以处理的新情况——某些子女的“甩老”行为。
所谓“甩老”,是指子女将年迈体弱的父母当作累赘而送进机构养老,此后就不再过问,也不来探视。预付款用完后,子女就开始拖欠费用甚至失踪,联系不上。入住老人要么自身没有经济收入,全靠子女赡养,要么自己的财产(存折、养老金、房产及其他财产)都已被子女控制。对拖欠机构费用问题,老人除了愤怒、羞愧、绝望、悲伤之外,一筹莫展。这种危险的现象早已不是个案。
说其危险,绝非危言耸听。一是因为入住老人的身心承受能力日趋衰弱,“甩老”行为带给老人的,是旷日持久的心理折磨和精神痛苦,甚至是绝望轻生。多数老人身体本来就患有各种疾病,“甩老”无疑会使其健康状况加速恶化,乃至走到生命尽头。事实上,国内机构中入住老人自杀案件多与此类情况有关。一份针对50起老人非正常死亡案例的调查显示:自杀37起,占74%,其中,因赡养纠纷、生活窘困而自杀的占40%,因久病不愈、缺少照料而自杀的占33%,因受子女冷落、悲观绝望而自杀的占27%。
二是因为“甩老”行为已超出道德范畴,跨入法律“禁区”。从民法角度看,子女履行对年迈父母物质供应、精神慰藉的赡养义务早已是众所周知的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的基本要求。至于掌控老人的财产却不用在老人身上,当然是对老人财产权的侵害,需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如果“甩老”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涉嫌遗弃罪,则将受到刑事处罚,这样的后果也许是行为人始料不及的。据报道,今年1月,在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有兄弟三人都拒不赡养78岁患阿尔茨海默病的父亲,他们把老人送入养老院后就不管不问,并且拖欠费用,遗弃父亲5个多月,最终被嘉陵区人民法院以遗弃罪判处兄弟三人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令人唏嘘的是,就在法院开庭前几天,老人悲惨地死去。
三是在“甩老”问题解决前,养老机构必须依旧照料好老人的生活——尽管从经营上说是倒贴钱,但更大的风险还在于,假如老人摔跌受伤或病情加重、突发意外需要到医院抢救、手术、长期住院治疗等,那笔费用往往是难以估算的。最让人大跌眼镜的是,假如老人在机构内意外摔跌、自杀等,那些一度“失踪”的子女就会现身,理直气壮地向养老机构索取巨额赔偿,这无疑将对机构的生存与发展造成严重威胁。
从更广的视角看来,还潜伏着一个更大的危险:这种“甩老”行为若不及时得到有效遏制,将会腐蚀整个社会的道德风尚和公序良俗。但这又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社会多方面共同努力,特别是老年人福利与权益保障的制度架构方面,需要立法和行政部门组织实施。笔者仅从养老机构的微观层面说说如何应对和防范上述危险情况。
一要把好入口关。机构必须建立科学实用的调查评估程序,确定申请老人的入住资格,从一开始就最大限度地减少“甩老”发生的可能性。这就要求机构首先从观念上改变,树立“风险防控第一”的意识,绝不能为提高入住率和经济效益而罔顾隐患。在管理中必须高度重视、不断完善对申请入住老人及其家庭的调查与评估环节,尤其是对老人健康状况、老人财产状况、家庭关系状况这三大基本情况必须准确掌握,特别是当老人尚能表达自己的意志时,应当查明入住机构是否合乎老人的心愿,这也是机构管理规范化、标准化的题中之义。此类历史经验和教训已无数次告诫过我们,而一旦有子女送老人来交费,有的机构还是会忘乎所以,不作调查、评估。综观那些被“甩老”行为坑苦了的机构,其共性的问题往往都是忽视入口关,有的简直就是来者不拒,除了收费外几乎没有什么手续就收住了,有的甚至连入住协议都不签,大多数机构虽然签了协议也是敷衍了事,这就埋下了风险隐患,给“甩老族”留下了可乘之机。其中,有一个关键环节常被忽略,就是老人的亲属在协议中的地位及其权利义务。笔者认为,应当尽量把老人亲属及其联络方式全部列明,虽然这样会麻烦些,但却是必要的,他们的基本义务包括:定期来院探望老人,提供精神慰藉,按时为老人交费,为老人在机构期间发生的债务提供担保,对老人在机构期间的重大事务作出决定(指老人本人已不能正确、清楚地表达个人意志)。对于涉及经济担保的,机构一定要查明其担保能力。
二要把好履约检查关。协议签订后必须随时检查、监督,这属于机构管理问题。许多机构被坑,往往是发现了老人子女有“甩老”行为却不及时采取措施,而误认为那是老人的家务事,不愿多管。殊不知,“甩老”所危及的对象,机构首当其冲。从接收老人入住那天起,机构就和老人的家庭产生了某种特定的利害关系,所以不但是对老人本人,对其亲属也必须不断加深了解,这不仅是为老人服务的需要,也是机构风险控制的需要。如果入住协议条款设计得好,应该能够有效防范和及时制止“甩老”行为,如果入住协议本身不够完善,存在漏洞,一经发现,应通过补充协议等方式及时补救。更重要的问题还在于执行,当机构发现老人家属违约,却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等于给“甩老族”提供了二次逃避的机会。比如,老人亲属定期来院探望的基本义务,机构平时是否留有这方面的正式书面记录?如果没有记录,又焉知其多久没来,以及是否构成严重违约?如果老人有多个子女,当这些子女一致“甩老”时,机构将采取怎样的对策?当这些子女意见不一致时,机构又该怎么办?这些都是值得认真研究的问题。“甩老”行为发生了,机构的抱怨、指责、感叹都无济于事,亡羊补牢、痛定思痛、完善管理才是当务之急。
三要把好依法救济关。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机构要获得生存与发展的空间必须具备法律思维,培养对法律问题的敏感性,当权益受到侵害时,学会寻求法律途径获得救济。“甩老”行为不仅违反了民事法律,也涉及刑事法律。机构当然不具有司法机关的公权力,但对违法行为,机构有权利和义务向公安、法院等机关寻求帮助。机构找不到“甩老”子女,不等于司法机关也束手无策,机构是具有求助能力和报案能力的第一人,如能及时运用法律手段,完全可以在维护老人合法权益的同时,把机构损失降至最低。同时,还增加了“甩老”的成本,进而有效遏制这类行为。如果机构自己解决不了,又不寻求法律救济,实际上纵容了“甩老”行为,给了其第三次逃避的机会。这里必须提示的是,要取得法律效果,时间很重要,必须及早。现实中不少案例的结果往往是,机构起诉老人亲属索要欠款,打赢了官司却拿不回钱,因为那些亲属早已在自己的财产权上做了手脚,使得法院难以强制执行。导致这种后果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机构行动迟缓、错过有利时机、诉讼技巧不足往往是最常见的失误,应当引以为戒。
事实上,“甩老”行为得逞本身就在揭示养老机构管理工作的短板。最怕的是机构管理者对自身问题视而不见,一心只去批判“甩老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