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关于《无锡市居民养老保险办法》修订公开征集意见的通知
作者:   来源: 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12-19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保障体系,促进城乡统筹与和谐发展,保障城乡居民年老后的基本生活,实现老有所养的社会建设目标,我局对《无锡市居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为体现公众参与,现公开向社会征集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电话:0510-81822469
  电子邮件:wxrsylbx@163.com
  信函:无锡市滨湖区观山路市民中心4号楼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养老保险处,邮编214131,并在信封上注明“居民养老保险征集意见”字样。
  意见征集截止日期为2018年12月26日。
  2018年12月14日
 
  附件:无锡市居民养老保险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保障体系,促进城乡统筹与和谐发展,保障城乡居民年老后的基本生活,实现老有所养的社会建设目标,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居民养老保险遵循下列原则:
  (一)全覆盖、保基本、有弹性、可持续,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
  (二)政府主导和居民自愿参保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注重社会公平;
  (三)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基金统一管理、分级负担。
  第三条 具有本市市区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或参保中断缴费的城乡居民,参加居民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参保人员)。
  第四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全市居民养老保险的政策制定、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市财政局负责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归集和监管。市税务局负责全市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征收。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负责市区居民养老保险的业务经办。市委农办、市民政、公安、国土、残联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居民养老保险相关工作。各区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居民养老保险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 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政府补贴构成,鼓励有条件的集体经济组织对个人缴费给予补助。
  (一)个人缴费。参保人员按年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根据国家和省规定以及我市城乡居民人均收入情况设定若干档次,并适时调整,参保人员每年可自主选择缴费标准。
  (二)政府补贴。政府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员支付除个人账户养老金以外的养老待遇。政府对参保人员个人缴费给予补贴,多缴多补(不含补缴)。对于列入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或重度残疾等缴费困难群体,其个人缴费按最低档次缴费标准由政府给予全额补贴。
  (三)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居)民委员会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员缴费提供资助。
  第六条 参保人员参保缴费后,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应为其建立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对参保人员个人缴费补贴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按国家规定计息。
  第七条 参保人员符合下列条件,可按月享受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一)具有本市市区户籍;
  (二)年满60周岁(本办法实施前已参加我市市区居民养老保险的女参保人员年满55周岁);
  (三)未享受离退休、退职待遇;
  (四)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2010年10月1日起距待遇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外地户籍迁入人员2014年2月21日起),应按年不间断缴费,未按规定逐年缴费的,可以一次性补缴中断期间的养老保险费(补缴部分不享受政府补贴)后,办理享受居民养老保险待遇;不补缴的,应延长缴费满规定年限后再办理享受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手续。2010年10月1日起距待遇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第八条 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参保人员,从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核准的待遇享受之月起,按月发放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通过社会保障卡实行社会化发放。
  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基础养老金实行市区统一标准。对于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每超过1年,基础养老金增发1%。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规定执行。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以及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基础养老金。
  参保人员在参保缴费期间或领取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期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申请领取一次性丧葬补助费。其个人账户储存额或余额,可依法继承。
  第九条  居民养老保险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可以转移接续,具体办法按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条  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负责编制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年度收支预算,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财政局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市、区两级财政部门要及时足额将政府补贴费用划转到财政专户,市级财政部门根据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用款计划,定期按时将资金划拨到支出专户,确保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
  第十一条  政府补贴所需资金由市、区共同承担,统一归集市级财政专户。其中,市本级与梁溪区按照5:5比例分担,市本级与滨湖区按照3:7比例分担。新吴区、锡山区、惠山区、无锡经济开发区全额由区级承担。各区承担的政府补贴资金可由区和街道(镇)分担,具体分担比例,由各区人民政府确定,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二条  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要建立健全居民养老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建账和核算,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挤占挪用。
  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每年对参保人员待遇领取资格进行认证,并接受群众监督。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税务局与财政局要切实加强对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定期检查基金的筹集、存储、上解、下拨等工作。监察、审计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实施监督。
  第十三条  列入我市原被征地农民政府保养范围的参保人员,其相关待遇享受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 本办法的实施细则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另行制定。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办法由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原我市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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