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0月以来,吉安县老龄委根据《安吉县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完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安政发[2012]51号)文件精神,加快推进养老服务的社会化、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专业化、个性化建设和养老服务项目建设运行透明化、资金使用信息公开化,在全县范围内进一步完善与人口老龄化进程相适应、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的城乡一体化养老服务体系,更好地满足老年人生活照料、医疗保健、精神文化、法律维权、心理慰藉等需求,全面提升城乡老年人的生活品质和幸福指数,切实保障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实施了养老服务阳光工程。
一、养老服务基础设施、工程建设、资金使用透明化。
一是认真制定了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规划。在制定规划时,极力做到信息公开和社会参与,广泛征求和采纳社会公众的意见建议,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从方便老年人的角度出发,合理布局养老服务设施和配置功能。二是健全养老服务工程建设领域信息公开机制。利用县政府网站、老龄委网站,以及乡镇(街道)网站公布本地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规划、年度养老服务项目建设计划、开工和竣工项目信息(如项目审批、招投标信息、设计变更、施工管理、质量安全检查信息、资金管理信息、竣工验收信息等)。三是养老服务专项资金阳光使用。中央和地方财政安排的养老服务专项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养老服务补贴、五保、“三无”对象、集中供养、星光老年之家建设、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站)建设、民办、公办养老机构床位建设等。做到配套资金及时到位,确保资金规范使用,接受社会监督,实行专款专用。同时,在项目建设中期或竣工时,认真做好省、县财政支出项目绩效评估。
二、养老服务补贴对象确定、补贴标准、补贴方式、服务企业(单位)透明化。
一是城乡低保家庭中的70周岁以上的失能、失智等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为一类补贴对象,城镇五类老人(困难老人、空巢老人和80周岁以上高龄老人、孤寡老人、残疾老人)和农村三类老人(失能老人、半失能老人、80周岁以上空巢老人)为二类补贴对象,由本人或其家庭向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村(居)民委员会负责受理,严格把握评估关、准入关,村(居)、乡镇(街道)对申请对象应利用墙报公示栏、乡镇(街道)网站进行公示,加强评估信息的透明度,并将评估结果公布于众,接受公众的监督。二是一类补贴对象的养老服务补贴标准,参照当年度重度残疾人托(安)养费用补助标准执行(入住养老机构每人每年12000元,已经纳入重度残疾人托(安)养的老人,不再重复享受养老服务补贴,居家接受养老服务的,每人每年4800元)。二类补贴对象养老服务补贴标准,每人每年600-960元。三是一类对象补贴方式,对入住养老机构的补贴对象,按补贴标准向相关的养老机构购买服务;对居家接受服务的补贴对象,按补贴标准向从事居家养老服务的企业或组织购买服务,二类对象补贴方式,城镇五类老人由县养老服务指导中心(5189000助老服务热线)委托加盟单位提供(上门)服务;农村三类老人由村(居)委会委托老年人协会以“银龄互助”的方式提供服务。四是选择服务企业(单位)做到透明化,各级在签订购买养老服务协议时,应对相关的养老机构、服务企业(单位)或组织进行审查,特别是城镇五类老人购买居家养老服务时,应对加盟企业(单位)进行公开招标,确保服务对象的利益不受损失。
三、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监管透明化。
一是科学制定全县养老服务机构布点规划,完善准入机制,兴办养老服务机构的单位和个人,有合法、稳定的经费来源,有自建或租赁的场所,房屋质量、消防安全符合要求,布点符合规划,设置床位数在20张(含)以上,县民政部门应同意批准其申办,县建设、国土、卫生等部门优先办理审批手续。二是规范补助金发放及使用管理,对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用房自建、床位数达到20张及以上,取得《社会养老服务机构设置批准书》和《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并投入使用的,经县老龄办审批,县财政复核同意后按照核定床位数,县财政给予每张床位一定补助,并公示补助名单、床位数及额度,提高工作透明度。在得到补助后,有关部门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确保合理使用和专款专用。三是实行规范化、标准化管理,加强行业管理,指导民办养老服务机构落实《老年养护院建设标准》、《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等标准和规范,加强对机构服务人员的培训,提升软硬件水平。
(来源:安吉县老龄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