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雨历程,几经沧桑,肃南裕固族自治县养老保险工作于1987年正式启动,发展至今已32周年。随着覆盖人群的不断增加、待遇水平的不断提高、保障功能的不断增强,养老保险制度和管理日臻完善,基本实现了参保人员老有所养的改革目标,对于保障参保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解除职工和居民的养老后顾之忧,维护民族地区社会稳定和促进经济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基本养老保险事业从试点到铺开,经历了制度的逐步完善和人群的全面覆盖,形成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为主体,商业养老保险、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为补充的多层次、多支柱新型养老保险体系。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趋于完善 1987年8月,该县在原劳动服务公司的基础上,成立了副科级建制事业单位“肃南裕固族自治县社会劳动保险局”,从1986年10月起开始征缴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养老保险费,标志着该县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
1992年7月,该县开始核定缴纳固定工和集体工养老保险费,将参保范围扩大到所有企业职工,缴费方式从完全由国家、企业包办变为国家、企业、个人三方共同负担。为保障企业职工离休、退休、退职后的基本生活需要,甘肃省人民政府发布《甘肃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将全省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建账时间统一为1996年1月,该县基本养老保险统帐结合的筹资模式初步形成。
1998年,国家统一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该县从当年1月1日起按国家标准统一执行个人账户比例。
2002年6月,县社会劳动保险局与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局合并,成立“肃南裕固族自治县社会保险局”。
2006年,随着人口老龄化、就业多样化和城市化,为解决原有制度下个人账户不实、计发办法不合理,覆盖范围不够广泛、不适应的问题,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从费用、个人账户、享受条件、计发办法和基金的征缴与监管等方面做了制度性规定,并将个人账户比例统一由原11%调整为8%,该县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照此政策执行至今。
2010年9月1日起,该县按照甘肃省要求取消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正常退休的非行政许可审批工作,改由县级以上社保经办机构对正常退休人员进行退休基本养老金领取资格认定。
2016年10月,甘肃省人社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退休审核工作的通知》,从退休的政策依据、审核工作和退休后有关问题的处理三个方面对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退休审核工作进一步规范,该县自2017年1月1日开始执行。
截至2018年,全县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2020人,参保率达到95%,征缴收入2495.6万元;退休1319人(包含五七工、家属工440人),发放养老金2578.2万元。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由县社保局受理参保核定及待遇发放,地税局负责征缴,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筹资方式,企业单位职工按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27%,其中单位缴19%,个人缴8%,城镇个体工商户以及灵活就业人员、自谋职业人员等由本人参保缴费,缴费比例为20%(其中8%划入个人账户)。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且缴费年限满15年及以上,可办理退休手续,审批后按月发放基本养老金。
为稳步提高退休人员待遇水平,该县根据有关政策规定,从2005年到2018年,连续14年提高了企业退休职工养老金发放标准,人均月养老金从501元提高到2092元,人均月1591元,增长了将近4倍。参保人员死亡后发给其法定继承人个人账户部分余额,退休人员因病、非因工死亡后发给一次性丧葬补助费7352元和一次性抚恤费3676元。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稳步提高 2008年,为尽快解决农村居民老有所养的问题,该县在全省率先实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于当年1月成立“农牧村养老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全面启动全县农牧村社会养老保险,结束了居民没有养老保障的历史。
2009年,在红湾寺镇三个社区启动推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
2010年,该县被列为全国第二批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试点县,2011年,被列为首批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县,社会养老保险正式进入城乡一体化阶段。
2012年7月,原“农牧村养老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正式更名为“肃南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公室”,确定为副科级建制事业单位,当年9月,被国务院表彰为“全国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先进单位”,充分肯定了该县在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中取得的成绩。
2014年,县政府印发《肃南裕固族自治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方案》,建立了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现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全覆盖。
通过十年的运行,居民养老保险制度逐步完善,业务经办日趋规范,得到了广大城乡居民的普遍认可,目前,全县参保人数已达18166人,参保率98%。
2018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12844人,征收基金623.19万元,基金累计结余765.69万元。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实行多缴多补制度。缴费标准共设12个档次,对选择缴费100元档次的特殊困难群体,养老保险费由县级财政代缴。
依照长缴多得激励机制,省财政按照实际参保缴费人数对选择100—400元档次缴费的每人每年补贴30元,对选择500元及以上档次缴费的每人每年补贴60元,县财政对选择200元至2000元11个档次缴费的参保人,分别对每人每年按缴费额的10%给予补贴。对城乡“计生两户”县级财政每人每年补贴60元,并记入个人账户。
居民养老保险启动以来,先后5次提高基础养老金财政补助标准,使补助标准从2008年的80元提高到2018年的218元。2018年1-10月,为4146名60周岁以上老人发放养老金1807.28万元,最高领取标准达到每人每月436元,人均251元/月,待遇水平位居全省前列,发放率达100%。建立高龄老人生活补贴制度,补贴资金由县级财政承担。执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丧葬补助金制度,补助标准为1236元。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稳步推进 为进一步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确保应保尽保,该县于1997年7月成立正科级事业单位“肃南裕固族自治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局”,按照《张掖地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行办法》组织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机关养老保险费征缴依据甘肃省当年确定的年度基数核定要求执行,缴费比例为单位缴费23%、个人缴费6%,随着试点工作的推进,退休费计发标准进行了多次调整。
2002年6月撤销原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局,并入县社会保险局。
2008年6月,根据张政发﹝2007﹞192号文件精神和县委县政府的统一安排部署,清退机关事业单位财政供薪固定工和合同工个人账户养老保险共233户2615人522.1万元,保留试点期间机关事业单位自收自支人员养老保险缴纳制度和个人账户。
2014年底,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实行县级统筹,参保人员涉及五个大口29个单位358名自收自支人员,基金结余1574万元,当年征缴376万元,平均缴费基数2300元,机关养老保险试点基金供养退休人员10人,平均养老金水平为2048.9元,其他待遇支出35.5万元。
2015年,国务院启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该县于2014年10月1日起部署开展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工作,全面推进企业养老保险制度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并轨,举办了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础数据采集培训班,开展了基础数据采集工作,完成全县所有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信息审核确认,共采集281个单位3372名在职人员、1060名退休人员的信息。
2016年6月,设立“肃南县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办公室”,为县人社局属股级事业单位,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为依托,积极开展准备期养老保险各项经办工作。
2018年,完成原试点单位个人账户清算工作,共清算38个单位438人1177万元养老保险基金,对32名自收自支退休人员及63名工龄30年以下退休人员工资予以重新核定并完成发放。同时,全面启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业务经办,组织清算改革实施至今所涉及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和职业年金,完成2014年10月至2018年10月期间,全县281个单位,在职3333人系统内核定补收以及退休1138人的待遇支付清算工作,补收养老保险费1373万元,职业年金872万元。
2018年3月底完成全县1078名退休人员的社保移交工作,并于4月份实现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金社保发放。
目前,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4471人,缴费人数为3333,领取养老金人数为1138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收入28990万元,支出4064万元。
“雄关漫道真如铁,而今迈步从头越”。回顾肃南县基本养老保险工作32年的发展历程,制度体系逐步健全,各项配套制度不断完善,覆盖范围持续扩大,基金收支保持基本平衡,待遇水平稳步提高,管理服务全面加强,在实践探索中取得了长足的发展成效。
面对经济发展新常态和进入老龄化社会影响,国民社会保障权益意识逐步增强,基本养老保险事业发展任重而道远,如何解决基本养老保险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在上层加快构建制度框架的大环境下,作为基层经办机构还需立足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全力抓好各项工作落实。
相信该县基本养老保险事业会继续蓬勃发展,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两个“一百年”目标的道路上奋力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