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8日,记者从税务部门获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相关通知要求,对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二)项中的养老机构,包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依法办理登记,并向民政部门备案的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各类养老机构,按相关规定免征增值税。
据悉,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医疗机构接受其他医疗机构委托,按照不高于地(市)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制定的医疗服务指导价格(包括政府指导价和按照规定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的价格等),提供《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所列的各项服务,可适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七)项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同时,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其次,还对保险公司开办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的营业税免税政策明确了按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