酝酿十多年,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为何反响平平?人大代表:税率还是太高了
作者:   来源: 解放网  2019-03-07

  摘要:根据方案,个人缴费税前扣除限额最高不超过每年12000元,相当于每月1000元的额度上限。“这样一个上限,并不能满足普通百姓养老储备缺口的需求,对那些月收入在2万元以上的人群,吸引力又是非常小的。”
  全国人大代表、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战略研究中心副主任周燕芳6日上午在上海代表团全团审议时呼吁,国家应优化商业养老保险的税收支持政策,推进多层次的养老保障体系建设
  周燕芳以一个网络段子开始发言。“网上其实曾经热传的一张图片,不知道大家有没有看到过,里面是四个不同时期的一个新闻标题,从1985年是说,‘只生一个好,政府来养老’;到1995年是‘只生一个好,政府帮养老’,2005年是‘养老不能靠政府’,到2012年是‘推迟退休好,自己来养老’。”
  “戏谑的背后,实际上既反映了社会公众对养老问题的一个热切的关注,也映射出,中国社会未来的养老问题是不可能单独依靠政府来全面承担的。”周燕芳说,“建设多层次的养老保障体系,一定要充分认识和发展第三支柱的必要性。”
  “财务准备是养老准备的一个核心,谈实现老有所养,首先就是要求国家的养老金体系能够提供全面充足持续稳定的老年收入。但从当前我们基本养老金的替代率,和养老金占GDP的比重来看,我国的养老金储备是不充足的。”周燕芳说,养老金储备比较充足的国家,实质上它三支柱的发展都会相对的比较均衡,而我国养老金的积累来源则较为单一,其中第一支柱即基本养老保险占比超过80%。
  《政府工作报告》明确将下调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缴费比例,最低可降至16%。周燕芳指出,从长期看,既要减轻企业的缴费负担,又要保障职工社保待遇不变,而且养老金要合理增长,实际上是难以持续的。“基本养老已经完成了扩面的任务,并实现了制度的全覆盖,是否应该明确政府的职责,让社会保障回归到保基本,而且以及为贫困人口的弱势群体提供兜底保障?对于中高收入群体的养老保障,应该依靠第二和第三支柱来进行补充。”
  周燕芳发现,作为第二支柱的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目前参与者主要是国有企业和政府事业单位。截至2018年底,参与企业年金的企业约8万家,占全国企业法人单位总数不超过1%;参与的企业的职工的人数是约2300多万人,仅占全国城镇就业人口的5.5%。
  “第二支柱在实际操作中,实际上难以突破覆盖面小,参保人数少的困境,因此提升我国养老金体系的保障能力最大的空间还在于发展第三支柱,”她说,“只有合理划分政府用人单位和个人的这个责任,明确对三支柱结构的规划,才能建立健全养老金三支柱的保障体系。”
  第三支柱是个人储蓄型养老保险和商业养老保险。2018年5月,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正式在上海、福建、厦门、苏州工业园区启动试点。截止到2018年底,个税养老保险累计实现保费约7000万,承保件数约4万件。在周燕芳看来,这项历时十余年酝酿出台的政策,如今得到的数字是低于预期的。
  周燕芳分析,低于预期的首要原因,就是在新《个人所得税法》明确的税制下,原先政策优惠的覆盖人群和政策吸引力相对减少。“根据规定,个人领取税延养老保险金时的实际缴纳税率为7.5%,这样一个税率优惠,只有对当期个人所得税适用税率20%以上的人群才有意义,我们测算过,这个20%的适用税率,对应的实际应发工资是要在2万元左右。”她说。
  同时,根据方案,个人缴费税前扣除限额最高不超过每年12000元,相当于每月1000元的额度上限。“这样一个上限,并不能满足普通百姓养老储备缺口的需求,对那些月收入在2万元以上的人群,吸引力又是非常小的。”
  另一个原因是,目前政策试点覆盖范围有限,适用的产品品种也较为有限,并未将大量可以解决养老难题的年金保险产品包含在内。此外,税延养老保险税收抵扣的申报流程过于繁琐,也使得节税的体验大打折扣。
  为此,周燕芳呼吁,政府应依据对个人养老金目标替代率的设定,进一步加大税收的优惠力度。一方面降低领取阶段的税率,领取期75%部分的领取金额,适用税率能够从10%调整为3%,对于重疾、身故或全残的情况,应在领取时免缴个人所得税;同时,应考虑提高税收优惠的额度,将每月的扣除标准从1000元提高至5000元。
  她同时建议,扩大税收递延政策的适用产品范围和地域范围,“比如说可以先扩大至长三角地区,配合长三角公共服务一体化,然后再放宽至全国。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也可以对个人购买的其他保障型年金保险给予一定额度内的税收递延优惠。”
  此外,还可探索通过税务信息的共享,简化税务申报的流程,并研究将税延养老保险的税收抵扣申报和目前6项个人所得税附加扣除项目,共同列入综合纳税申报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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