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延养老险亟需更新换代
作者:   来源: 金融时报  2019-03-15


  随着去年5月31日首批12家经营税延养老保险的机构名单出炉,个人税延养老险试点队伍不断壮大,目前已有中国人寿、太平洋人寿、平安养老、新华人寿等20家保险公司获批经营此项业务。
  老龄化程度的加深,使得以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税延养老保险”)为代表的商业养老保险日益成为民生焦点问题,更成为两会代表委员们的关注热点。今年两会期间,有多位全国政协委员建议,税优额度应当进一步加大,以吸引更多企业参与,尤其是新个税政策实施后,税延养老险也应当更新换代。
 
  税延养老险试点低于市场预期
 
  作为商业养老保险重要助推器的税延养老保险,在经过我国11年之久的探索历程后,最终于2018年5月1日开始在上海市、福建省(含厦门市)和苏州工业园区三地实施试点工作。其落地也是我国建设养老保险体系的一项重大进展,有望为个人提供除了基础养老金以外更多的养老保障。全国首张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保单于去年6月由中国太保(601601)在上海签发。截至去年10月底,上海税延养老保险业务累计承保保单22852件,实现保费收入3400余万元,在全国范围内占比74.1%。
  随着去年5月31日首批12家经营税延养老保险的机构名单出炉,个人税延养老险试点队伍不断壮大,目前已有中国人寿、太平洋人寿、平安养老、新华人寿等20家保险公司获批经营此项业务。
  回顾商业养老保险近年来的发展路径不难发现,在监管部门的推动下,大型保险机构在全国范围内布局养老产业是一大发展亮点,这无疑将对普惠型养老机构的资源进行有效补充。但据媒体披露,根据一份最新业内交流数据显示,截至今年2月底,目前开展税延养老险业务的16家保险公司累计实现保费不足亿元,整体情况低于预期。
  作为最初的“研发者”之一,全国人大代表、中国太保集团战略研究中心副主任周燕芳十分欣慰地看到税延养老保险的成功落地并取得了一系列十分亮眼的成绩。但在税延养老险试点不到一年的运行期里,她也看到了这一新兴保险业务模式存在的不足与问题。
  “当初在制定税延养老保险时,我们很大程度上是参考原来的个税计算方式。”周燕芳告诉记者,由于新个税的出台,使得税延养老保险也面临着马上“升级换代”的问题。在税延养老保险政策制定之初,设计者希望能够吸引到更多中等收入群体来购买,为人们的晚年生活增添一份保障。但随着新个税出台,税延养老保险能带来的优惠大幅下降,也使得覆盖人群大大缩减。周燕芳指出,这一现象已背离了当初推行税延养老保险的初衷,因此需要尽快根据新个税来更新税延养老保险政策。
 
  加大税延养老险政策支持力度
 
  从近日媒体披露的一份业内情况分析报告来看,“试点区域窄、时间短,税收优惠力度不足、流程繁琐”成为了业内普遍认为试点情况未达预期的主要原因。
  “国家应优化商业养老保险的税收支持政策,推进多层次的养老保障体系建设。”3月6日,周燕芳在上海代表团全团审议时呼吁,人口老龄化已成为当前我国面临的重大民生问题,需要广泛动员各方面的力量参与养老保障体系建设。建议充分发挥税收政策的引导作用,推动税延养老保险的快速发展,尽快补齐养老保障第三支柱建设短板,构建一个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保障中国人的美好晚年生活。周燕芳建议,应为税延养老保险产品提供更好的政策支持。
  事实上,增加税优幅度已成为业界共识。全国政协委员、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保险学院副院长孙洁在今年两会提交的一份题为《关于加大税收递延养老保险政策力度的建议》的提案中表示,加大税延型商业养老保险政策力度,使更多人能够享受到该项政策福利,从而促进商业养老保险发挥对社会保障体系的补充作用,为提高国民老年生活水平、实现老有所养做出更大贡献。
  孙洁还建议,在操作层面适当提高税收优惠力度,理顺相关参与方的信息衔接和沟通。一是加大税收优惠力度。个人所得税税基、税率政策的调整以及专项抵扣政策的出台,对税延产品造成较大冲击。可适当提高税收优惠额度,如10%或5000元额度;目前领取阶段7.5%的个人所得税税率可调整为3%,对重疾、身故或全残情况,建议领取时免缴个人所得税。二是加强中保信系统与税务部门的信息衔接,设定自动认证,取消个人账户激活、取消个人税延凭证的出具,即客户投保成功后自动默认并进行抵扣,简化当前流程。税务部门可以组织企业人事部门和报税人员税延扣除专项培训,以增强企业组织员工参保的积极性,真正做大第三支柱。
 
  应进一步扩大覆盖范围
 
  周燕芳在调研中发现,目前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主要覆盖国企和事业单位,覆盖面小,参保人数少。而作为第三支柱的商业养老保险更是处于起步发展阶段。与此同时,流程复杂也成为制约推广的一大“痛点”。
  周燕芳注意到,许多人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会遇到流程复杂、操作不便利等问题。她从新个税的便利操作联想到,税延养老保险也可以采用更便利、直接的操作方式。目前,包括上海在内的许多税延养老保险试点区域仍采用企业集体购买的方式。但据了解,目前个人在国外可直接购买税延养老保险,操作十分便捷。周燕芳表示,受税制影响,试水市场不久的税延养老保险产品,并不如此前预期的红火,政策吸引力也没有那么高。此外,该养老保险仅在三个地区试点,覆盖范围有限,这也使得无法将更多人群纳入保险范围。从产品本身而言,种类也比较单一,没有将年金保险产品纳入范围。对此她建议,应进一步扩大税延养老保险产品范围和地域范围,并在申报过程中实现税务信息共享,从而简化税务申报流程。
  对此,孙洁也持有相同观点。她建议,扩大税收递延政策适用产品范围和地域范围。一方面,按照国际经验,商业保险税收优惠政策的推出,往往会激发居民配置养老保险的热情。例如,美国税收递延政策广泛适用于个人购买的年金保险,并推动年金保险在1971年至1982年年均20%以上增长。建议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对个人购买的其他保障性年金保险给予一定额度内的税收递延优惠。另一方面,经过前期探索,相关参与方已积累了一定经验,可逐步扩大税延养老险试点范围,最终放宽至全国。同时,根据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同,可制定不同的抵税额度上限政策。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人寿集团原董事长杨明生在提案中提出,将税延养老险的税延额度,与子女教育等专项附加扣除项一起作为税前扣除项目纳入“个人所得税”App,以此简化流程;在缴费方式上,为进一步提升广泛参与力度,建议可考虑将税延养老险作为类企业年金的半强制性“自动参保”计划,默认员工自动参保,以提高整体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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