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降至16%
作者:   来源: 南昌晚报  2019-05-05

 

 

  我省降低社保费率政策5月起实施

  预计全年可减轻社保缴费负担110多亿元

  记者从省人社厅获悉,我省近日出台《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实施方案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明确,自今年51日起,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包括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单位缴费比例降至16%。同时,明确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率、调整社保缴费基数政策;加快推进养老保险省级统筹、贯彻落实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制度、稳步推进社保费征收体制改革、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确保企业社保缴费实际负担有实质性下降;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等政策实施到位后,预计全年可减轻社保缴费负担110多亿元。

  为进一步减轻社保缴费成本,按照国务院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再延长一年的决策部署,结合我省实际,自201951日起,继续执行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的有关规定,失业保险总费率1%,其中用人单位费率0.5%,职工个人0.5%。延长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的期限至2020430日。

  此外,《通知》还明确,自201951日起,继续执行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的有关规定,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18个月至23个月的统筹地区可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20%,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24个月以上的统筹地区可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50%。现行费率是指2018年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执行前适用的费率。延长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的期限至2020430日。

  《通知》指出,要以全省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上年度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社保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合理降低部分参保人员和企业的缴费基数。

  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可以在全省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300%之间选择适当的缴费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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