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由市人社局、财政局联合印发的《株洲市养老保险费费率过渡试点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正式实施。
根据《细则》,只要是园区(基地)内符合条件的正常参保企业,都可享受养老保险缴费费率过渡试点政策。
《细则》规定,我市符合条件的企业申请实施费率过渡试点,应先向所在园区(基地)提出申请。园区(基地)将初审符合条件的企业,向该企业参保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进行申报,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后执行。
用工人数在2000人以下(不含2000人),经审批同意第一年养老保险单位缴费费率按14%执行;用工人数在2000人以上(含2000人),经审批同意第一年养老保险单位缴费费率按12%执行。此后,每年度养老保险单位缴费费率增加1%,直到过渡至全省统一费率。对于吸纳“4050”职工比重在15%以上的企业,可申请每年度养老保险单位缴费费率增加0.5%。
市人社局职工养老保险科相关负责人介绍,目前,我市约有1400余家园区企业,预计过渡期间可为企业降费近1.2亿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