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4日,记者从省民政厅获悉,经省政府同意,我省从今年起提高经济困难的高龄和失能老年人补贴标准。新标准从2019年1月1日执行。
根据生活自理能力的不同,补贴标准不同。即:城乡低保家庭中80周岁(含)至99周岁(含)的老年人,每人每月补贴标准提高到50元;城乡低保家庭中60周岁(含)至99周岁(含)的失能老年人,每人每月补贴标准提高到100元。同时,鼓励有条件的市、县(市、区)可适度提高补贴标准。
2015年,为解决全省经济困难老年人的养老保障问题,我省建立了全省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补贴制度。从2016年1月1日执行。4年过去,根据“补贴水平和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要求,我省在之前的基础上,提高经济困难的高龄和失能老年人补贴标准。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已实施高龄补贴的县(市、区),其补贴标准高于此标准的,按原标准执行。对已享受低保待遇的高龄和失能老年人,其补贴只可叠加,不能冲抵。对既高龄又失能的老年人,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享受每人每月100元补贴。
省民政厅要求各地要加强和规范经济困难的失能老年人能力评估认定工作,确保符合条件的经济困难老年人都能按时享受补贴。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将采取随机抽查的方式对补贴提标情况进行抽查和督查,对违规者严肃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