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首部老龄蓝皮书称老年人权益保障需“配齐”相关政策规章涉老侵权案件呈现复杂多样特点
赡养纠纷案件有增长趋势、老年婚姻受干涉案件多有发生、涉老财产纠纷案件日渐增多、涉老房产纠纷案件剧增、老年人受骗案件日益增多、老年人自杀现象呈上升趋势。这些趋势警示我们:老年人问题亟需纳入有关部门的视界。
视点关注
建议加强为老年人提供健康服务,应对我国老龄化程度加剧和老年人家庭空巢化———出席全国政协十二届一次会议的全国政协委员、中国美术家协会理事王书平向大会递交提案;
呼吁尽快推动“长期养老护理保险”的建立和发展———全国政协委员、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保险学院副院长孙洁今年带来的几份提案中,有一份提案这样呼吁;
不论是全国政协委员、全国人大代表,还是在地方两会期间,中国的老龄化问题都受到了多方关注。
究其原因,全国老龄委办公室近日发布的第一部全面总结和评估老龄事业发展状况的蓝皮书———《中国老龄事业发展报告(2013)》中的统计数字或许能够给出答案:截至2012年底,我国老年人口数量达到1.94亿,占总人口的14.3%。由于人口老龄化超前于现代化,“未富先老”和“未备先老”日益凸显,老年人面临着贫困、疾病、失能、服务、照料、精神关爱等诸多困难和问题。
“2012年,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审议通过,这标志着我国老龄事业法制化发展进入了新阶段。但是,近年来我国老年维权工作出现了一些新问题,涉老案件不断增加。”老龄蓝皮书的调研人员提出,建立完善的老龄法律法规和政策体系是保障老年人权益、依法开展老龄工作、促进老龄事业健康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保证,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人身权财产权被侵情况突出
“老龄化程度越高,涉老案件就越多。总量上升是我国涉老案件的主要发展态势。”老龄蓝皮书指出。
中国老龄科学研究中心的一项调查显示,我国有超过一半(53.3%)的老年人知道国家有专门保护老年人的法律。当老年人的权益受到侵害时,会采取各种办法进行求助。调查数据显示,求助的途径从高到低依次是:35.8%的人会求助家人;32.5%求助原单位;10.5%求助司法组织;6.4%自认倒霉;5.8%求助行政机关。
“可见老年人已经具备了一定的维权意识,但是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时首先求助的还是家人,而不是依靠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老龄蓝皮书的调研者、中国老龄科学研究中心副研究员魏彦彦分析认为,近年来涉老侵权案件呈现出涉及领域广、复杂多样等特点。其中,侵犯老年人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的情况比较突出。“从2012年的涉老案件情况来看,主要呈现出赡养纠纷案件有增长趋势、老年婚姻受干涉案件多有发生、涉老财产纠纷案件日渐增多、涉老房产纠纷案件剧增、老年人受骗案件日益增多、老年人自杀现象呈上升趋势等特点”。
魏彦彦说,根据地方法院调研发现,赡养纠纷案件近年来不断增长,且一定程度上存在着审理难、执行难的问题,其原因主要是子女之间互相推诿养老责任、子女对法定赡养义务认识不到位、养老保障机制不够健全等。
“赡养纠纷多发生在经济困难的家庭。老人年迈体弱,没有任何收入来源,完全依靠子女赡养,缺乏相应的社会保障。而老人的医疗费用、生活费用对于自身生活拮据的子女而言,也是不小的经济负担,容易发生子女逃避赡养义务的现象。”魏彦彦说。
老年人精神赡养诉求增多
“老年人心理问题更加突出,老年人的自杀率随着年龄的增高而提升。2012年9月10日是第10个‘世界预防自杀日’,相比于包括大学生在内的年轻群体,躯体疾病增多且难以适应退休后生活的老人自杀率最高,65岁及以上老年人自杀率已呈升高趋势。”老龄蓝皮书的调研者、中国老龄科学研究中心助理研究员曲嘉瑶说。
正值颐养天年的老年人,为何要选择自杀?“一是长期受病痛折磨,觉得连累家人;二是与子女或周围人发生人际冲突,老人觉得不受尊重和关注;三是因为老伴的离开感到孤独,长期抑郁。对于老伴的离去,乐观开朗的老人大多能比较平稳地过渡好,而沉静内向型的老人可能会有轻微抑郁,而且经济条件越好,精神需求越高,抑郁加重的可能越大”。曲嘉瑶分析。
值得注意的是,老年人的精神赡养诉求日益增多。“随着工业化、城市化的发展,家庭结构趋于小型化,老年人与子女分开居住的比例增加,老年人与子女交流的时间减少,精神情感的需求得不到满足。老年人对子女提出精神慰藉诉求的案件有增多的趋势。”魏彦彦说。
魏彦彦还透露,近年来,老年群体中出现搭伴养老的现象———“非法同居”,即指老年男女双方均有感情基础,且有结婚的愿望,但由于种种原因,未能进行合法的婚姻登记,只是以“夫妻”的名义过着同居的生活。“在现实生活中,搭伴养老就像一把‘双刃剑’。一方面,可以解决一部分孤寡老人的实际问题;另一方面,老年同居缺乏法律保障和支持,一旦出现问题,造成的经济损失和精神伤害无处投诉”。
保护老年人权益缺乏统一机构
曲嘉瑶认为,近10年来,老年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取得了重大进展,初步形成了老龄法律法规政策体系框架,“但还应做出进一步的衔接或补充性规定,使老年人的权益在法律框架内得到更好的保障”。
魏彦彦说,在老龄法律法规方面,除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外,关于老年人的生活、医疗、福利等诸多方面都还缺乏配套有效的法律规定。“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同其他相关法律之间还存在不协调之处,这直接影响了老龄法律法规体系对老年人权益的保障作用”。
魏彦彦表示,“应根据我国的具体国情,构建以宪法为基础,以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为主体,以老龄专项法律为支撑,以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为补充的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的中国特色老龄法律法规体系”。
“我国目前的老龄法律法规还缺乏操作性。”魏彦彦说,“现行老年法对老龄工作的组织领导、老年人优待和精神赡养等内容虽然有所规定,但各地和有关部门在贯彻实施过程中普遍认为,迫切需要总结实践经验进一步予以扩展和明确,增强可操作性。”
魏彦彦举例说,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1条虽提及赡养人对老年人有精神慰藉的义务,但对于该义务究竟包括哪些内容或形式,应该怎样履行,不履行时是否可诉以及怎样提供执行保障等问题还应出台细则。“近年来,司法实践中不断出现老年人诉求赡养人履行探望、陪护、情感交流等精神赡养义务的案件,由于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过于原则,其他法律对此也未作规定,导致法院判决缺乏依据”。
此外,曲嘉瑶在调研时还发现,保护老年人权益的法律法规涉及多个部门,涵盖老龄委多个成员单位,但在实际操作中,缺乏统一管理机构。
“实践中,由于没有制定配套的行政法规,各级老龄部门没有相应的行政执法权和处罚权。当前仅有的监督权在没有其他配套权力的支撑下显得力度不足,致使老龄部门的老年维权工作出现了想管、要管、应该管,却没权管。加上老龄部门经费缺乏、工作人员不足,老年维权工作完全依靠相关职能部门来完成,未能形成执法合力。”曲嘉瑶说。
(来源: 法制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