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青岛企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降至16%
作者:   来源: 青岛新闻网  2019-07-05

  今天,青岛印发《青岛市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方案》,降低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调整社保缴费基数等。

 

  企事业机关单位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降至16

  自201951日起,降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包括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其中,企业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由18%降至16%,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由20%降至16%。

 

  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

  自201951日起,继续执行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失业保险费率由15%降至1%,其中单位费率由1%降至07%,个人费率由05%降至03%,执行期限至2020430日。在此期间,国家和省如有政策调整按其规定执行。

  自201951日起,城镇职工工伤保险费率在现行费率基础上再下调50%,调整后一至八类分别控制在该行业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05%、01%、018%、023%、028%、033%、04%、048%,执行期限至2020430日。

 

  社保缴费基数政策也要调整

  自201911日起,以上年度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社保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合理降低部分参保人员和单位的社保缴费基数。在2018年省全口径平均工资公布前,暂按我市2017年原口径平均工资,核定基数上下限;公布后,再根据省统一要求,进行缴费清算。调整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口径后,省将制定出台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和工伤待遇计发办法过渡措施,确保退休人员、工伤职工待遇水平平稳衔接。在此之前,养老和工伤保险待遇暂按照上年度我市原口径平均工资口径进行计算。

  自201911日起,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可以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300%之间选择适当的缴费基数。在2018年省全口径平均工资公布前,暂按我市2017年原口径平均工资的60%至100%,核定缴费基数;公布后,再根据省统一要求,进行缴费清算。

 

  机关事业单位和城乡居民社保费征管将划转税务部门

  征收体制改革到位前,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企业职工其他险种缴费,除医疗保险、生育保险交由医疗保障部门征收外,其他险种暂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继续征收,稳定缴费方式。机关事业单位社保费和城乡居民社保费征管职责如期划转至税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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