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日前联合下发《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抚恤金标准的通知》,决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提高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抚恤金(包括定期抚恤金和一次性抚恤金)标准。
两部门下发通知,目的是为适当解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遗属待遇偏低问题,保障遗属基本生活。根据通知规定,苏南、苏中、苏北的计发基数均上调了800元。
文件明确:南京、无锡、常州、苏州、镇江五市(以下简称苏南地区)的计发基数由2300元提高到3100元;南通、扬州、泰州三市(以下简称苏中地区)由2050元提高到2850元;徐州、连云港、淮安、盐城、宿迁五市(以下简称苏北地区)由1700元提高到2500元。
计发基数调整后,供养的定期抚恤金标准均有所上调。苏南、苏中、苏北地区标准如下:供养1人的定期抚恤金标准分别由每人每月460元、410元和34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610元、570元和500元;供养2人的定期抚恤金标准分别由每人每月690元、615元和51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930元、855元和750元;供养3人的定期抚恤金标准分别由每人每月920元、820元和68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240元、1140元和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