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养老属于一项准公共产品,可以由市场来提供相关社区养老服务。理想的模式应是政府、企业以及社区老人群体三方积极参与并有机配合的一种新型模式。要让他们都能有效服务于社区养老,需要有一个“第四方”来充当管理者和协调者。这个理想的“第四方”可以由协会来担当,通过县(区)级社区养老服务协会,管理协调政府、企业以及社区老人三个主体。
政府各相关部门应有相应人员参加这个协会,并执行以下几项职能:一是建立相关配套制度和政策,如竞标制度、面向养老服务提供商的土地优惠政策、养老产品研发成果保护制度、社区养老服务企业的税收优惠、水电优惠和财政补贴标准等;二是建立并实施严格的质量监督评估体系,真正做到政府与市场之间权责明晰,保障社区老人在社区养老过程中的正当权益;三是建立健全养老产业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明晰政府、企业以及被服务的社区老人各个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
社区养老服务提供商,包括家政服务公司、二级以上医疗机构、旅游公司、律师事务所、餐饮机构、影剧院、社区老年活动中心和社区老年大学等服务商,也应成为社区养老服务协会的会员。这些服务商应在协会的统一协调和安排下,有计划、有秩序、有效率地为社区老人提供养老服务。
社区老人参与是社区养老服务协会有效运营的积极因素,也能推动社区养老服务市场化发展。社区养老服务协会应建立社区老人意见反馈机制,这样才能保证服务内容和服务质量满足社区老人。社区老人按照年龄、健康状况和意愿进行梯度划分,组成社区老人互助小组,开展由社区养老服务协会统一协调安排的帮扶行动。
(来源:福建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