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老龄委下发关于学习宣传贯彻《老年法》的通知
作者: NULL  来源: NULL  2016-01-19
  近日,菏泽市政府党组副书记、特邀咨询,市老龄工作委员会主任高木斗签批下发了关于学习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通知。
  通知指出,各县区老龄委,市老龄委成员单位要提高认识,增强学习宣传贯彻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责任感、紧迫感和使命感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自1996年10月1日颁布实施以来,在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促进老龄事业发展,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助老传统美德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为了适应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和应对人口老龄化要求,解决近年来老年人权益保障中出现的一系列新情况、新问题,在总结各地实践经验基础上,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进行了修订。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以切实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满足社会养老服务需求、促进老年人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为核心,将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上升为国家的一项长期战略任务,着力解决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实施过程中遇到的突出问题,丰富了老年人权益保障的基本内涵。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把成熟的具有普遍意义的好经验、好做法上升为法律,增强了法律的适用性;着力解决现实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如老龄事业发展的经费保障问题,“空巢”老人的精神慰藉问题,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问题等,增强了法律的针对性;还科学把握我国人口老龄化的发展趋势,对一些影响长远的问题作出适度超前的规定,增强了法律的时代性和前瞻性,这主要体现在有关家庭养老支持、老年监护、长期护理保障、老年宜居环境等方面的规定中,为老龄事业跨越式发展,提供了法律保证。
  截至2012年底,我市60岁以上人口达到136多万人,占总人口数的14.2%,年增长3.4%,人口老龄化形势十分严峻。人口快速老龄化引发的矛盾,已由养老问题向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渗透。积极应对老龄化已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战略问题,也是各级各部门义不容辞的重要责任。学习宣传贯彻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有利于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大力发展老龄服务事业和产业;有利于保障和改善民生,推动老年人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进程中实现老有所养;有利于将党和国家发展老龄事业的方针政策上升为法律制度,使各项老龄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全市各涉老单位和部门要充分认清人口老龄化的严峻形势,充分认识学习宣传贯彻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增强学习宣传贯彻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责任感和紧迫感,积极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学习宣传贯彻工作,努力将学习宣传贯彻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成果转化为推动老龄事业在新的历史起点上科学发展的强大动力,不断开创全市老龄工作的新局面。
  通知要求,各县区老龄委,市老龄委成员单位要注重结合,在学习宣传贯彻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推动全面工作
  全市各级要以学习宣传贯彻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为契机,把学习宣传贯彻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与本县区、本单位工作实际结合起来,以满足老年人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为出发点和落脚点,顺应广大老年人过上美好生活的新期待,以学习宣传贯彻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推动全面工作开展。
  (一)学习宣传贯彻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要与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老龄事业发展意见要求相结合。近年来,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老年法规政策建设,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推动老龄事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市领导多次批示,解决工作中的矛盾和问题,跟踪调度抓落实;市人大、政协定期执法检查和视察,全力推动老年人老年法规政策全面落实。去年以来,我市建立了高龄养老补贴制度,全市百岁长寿补贴每人每月提高到300元,单县高达400元,成武350元。90周岁以上高龄补贴基本落实,单县每人每年提高到600元,巨野县建立了80周岁以上高龄老人保健补助制度。在全省率先实行老年人免费健康查体,建立健康档案;牡丹园、纪念馆、公园等景点全部免费向老年人开放;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免费、65周岁以上老人半价乘坐市区公交车,曹县、成武65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免费乘坐城区公交车;银龄幸福和谐工程成效明显,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制度、文化养老工程等开始起步,老年优待、宣传信息、银龄安康、基层老龄等工作均走在了全省前列,全市老龄事业得到健康快速发展,先后荣获全省、全国老龄工作先进单位。去年,我市荣获全省老龄宣传、信息、银龄安康等8项省级先进荣誉。
  当前,全市各级要把学习宣传贯彻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与继续落实市委、市政府发展老龄事业指示要求相结合,将一系列惠老助老政策措施规定的主要任务、具体目标、优待内容、保障措施等量化到学习宣传贯彻的全过程,进一步明确各级各部门发展老龄事业、维护老年人权益的目标责任和任务,积极争取各级人大、政协对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执法情况进行执法检查和视察活动,提高各级各部门依法落实老龄事业发展、维护老年人权益的意识和能力。要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有关精神要求,进一步健全完善老龄工作推进机制,积极构建党政主导、社会参与、全民关怀的大老龄工作格局。
  (二)学习宣传贯彻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要与完善我市老龄政策法规体系相结合。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在家庭赡养与扶养、社会保障、社会服务、社会优待、宜居环境、参与社会发展、法律责任等方面有很多新的突破。全市各级特别是各级老龄部门工作人员要通过多种形式的学习,熟知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全部内容,对照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理清本县区、本单位涉老政策措施中与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相冲突的内容,积极做好汇总、汇报、协调、修改等各项工作。积极制定完善我市老龄工作的相关政策措施,力争有突破、有创新,联合相关部门开展老龄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执行情况检查评估,开展老年法规政策落实情况执法检查和督查。
  (三)学习宣传贯彻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要与推动重点工作开展相结合。要围绕年度重点工作部署开展学习宣传贯彻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相关活动。要确保老年权益保障实现新突破。全市各级要将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列入涉老干部学习培训内容。要加强老年法律服务、司法援助和社会保护,完善老年维权网络和法律援助体系,把高龄老人、失能老人和行为能力不健全的老人作为维权服务和社会保护的重点,切实保障老年人的生活质量,维护老年人的生命尊严。要确保养老服务实现新突破。认真贯彻省、市关于加快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加快推动养老服务工作由补缺型向适度普惠型转变。着力抓好居家养老服务信息平台建设,构建县(区)、乡镇(街道)和社区(村)三级居家养老服务网络。积极探索建立农村老龄服务体系。大力培养居家养老服务中介组织、居家养老服务志愿者队伍和互助式社区养老服务组织。加强养老服务从业人员队伍建设,举办全市民办养老机构管理人员培训班。要确保老年文化建设实现新突破。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有关要求,加强基层老年文化场所、设施和文体组织队伍建设,广泛开展系列文体活动。要确保基层老年组织建设实现新突破。进一步加强村(居)老工委组织建设、制度建设、队伍建设、活动场所建设。
  (四)学习宣传贯彻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要与营造老龄事业发展良好社会氛围相结合。良好的社会氛围是加快发展老龄事业、全面贯彻落实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重要保证和必要条件。在学习宣传贯彻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过程中,要加强与媒体的协作配合。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和互联网、手机等大众媒体的优势,以专刊、专版、专栏、专访等形式宣传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市老龄办计划集中开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普及宣传,拟将6月份定为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宣传月,开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集中宣传。要综合运用多种宣传载体。大胆创新、丰富宣传载体,通过悬挂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横幅、印发宣传单、发送普法公益短信,开辟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宣传一条街一面墙、在户外大屏幕上播放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公益广告,举办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知识讲座、有奖知识竞赛、有奖征文等形式,全面宣传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营造浓厚的敬老养老助老氛围。市老龄办计划与市司法局、菏泽日报、牡丹晚报等联合开展老年法知识竞赛活动。要进一步细化涉老表彰项目的评选条件。要将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相关内容列入涉老表彰项目的评选条件,促进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在各个层面全面落实。
  通知强调,各县区老龄委,市老龄委成员单位要加强领导,确保学习宣传贯彻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工作落到实处
  全市各级各部门要把学习宣传贯彻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把贯彻执行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工作与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结合起来,与开展各项工作结合起来。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明确责任,以积极自觉、求真务实、改革创新的精神贯彻落实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各级老龄部门要积极向党委政府汇报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相关情况,积极争取领导支持。各级老龄办要发挥综合协调作用,加强与老龄委成员单位的沟通联络,充分发挥成员单位的职能作用,确保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在各个层面得到落实。各成员单位要围绕省市老龄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和老年法的实施,制定学习宣传贯彻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方案,提出年内办成一至两件实事好事计划,并细化工作计划,明确工作目标,加强督促检查,及时总结推广经验。
  各县区市、各部门请于4月底前将学习宣传贯彻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具体安排和拟办好事计划报市老龄办。
 
    (来源:菏泽市老龄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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