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日,从省人社厅获悉,从2013年1月1日起,我省将调整未参保城镇大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等养老生活补助标准,由每月285元/人提高至每月305元/人,增加20元/月。
据悉,此次调整的范围包括未参保城镇大集体企业退休人员、享受养老生活补助的手工业联社大集体企业未参保退休人员及享受养老生活补助的返城未安置就业知青等三类人员,上述未参保人员养老生活补助标准由每人每月285元调整为305元。
同时,按有关文件规定,选择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上述已退休人员,已一次性缴费参加养老保险的,财政补助参保地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标准也由每月285元/人调整为每月305元/人。
此外,2012年财政补助标准285元仍按原规定负担。新增20元按以下比例负担:80个省直管县和共青城由省、县财政按8∶2负担,市辖区由省、市、区财政按7∶1∶2负担。
(来源:大江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