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劳动者权益保护无法可依
作者: NULL  来源: NULL  2016-01-19
  根据我国《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60岁以下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为劳动关系,60岁以上则为劳务关系。《劳动法》对劳动关系从工伤致残到死亡等都有着明确的抚恤规定,比如60岁以下职工患病死亡,法律规定单位必须一次性给予15个月的救济金等等,而对60岁以上劳动者则无任何相关规定,60岁以上劳动者基本享受不到五险及住房公积金。当前占我国人口大多数的农业人口缺乏必要的社会养老保障,人数众多,劳动意愿迫切,同时因劳动力成本相对较低、发生劳动风险后承担责任赔偿较少,用人单位也愿意使用60岁以上的劳动者,60岁以上用工情况全国普遍存在。
  法律对于公民的合法权益应实现应保尽保,60岁以上的农村外出务工人员也是自食其力的劳动者,理应被纳入《劳动法》的保障范围。对于这类劳动者保障的缺失,既不符合我国的国情,也有悖于法理和情理。为此建议,不断完善劳动保护立法,将60岁以上的老年劳动者尽快纳入保护范围,从立法上加大对老年劳动者权益的保护力度,不让他们成为“被遗忘的角落”里的弱势群体。
 
    (来源:人民政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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