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2日,烟台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对省市优待老年人规定的主要工作任务进行责任分工的通知》,就省市优待老年人规定中的有关重要事项进行责任分工。
重要事项主要包括:建立养老水平同步增长机制;逐步扩大高龄津贴发放范围;实行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实行住房优先保障;实行社会力量助老;免除农村老年人“一事一议”等各类筹资;政府兴办和支持的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对老年人免普通挂号费;扩大老年人免费乘坐城市公交车范围;在水电暖气和有线电视等方面对贫困老年人实行价格优惠;各类公园对老年人免门票费;公共建筑设施方便老年人出行;文化场所对老年人票价优惠;文化体育设施对老年人免费开放;法律服务优惠老年人等19项具体工作,共涉及全市15个县市区及近20个老龄委成员单位。
同时,文件还提出要求,老年人凭《山东省老年人优待证》或者身份证在全市范围内享受《烟台市优待老年人规定》各项优待,并享受各地不因户籍所在地设定的各项优待。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群众自治组织、社会团体、个人等,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取消老年人应享受的各项优待。市民政、司法、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体育、旅游、商务等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能制定相关实施细则,并对本系统优待老年人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县级以上老龄工作机构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对老年人优待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对不按规定履行优待老年人义务的,由县级以上老龄工作机构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县级以上老龄工作机构提请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许可设立的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相关部门的处理结果向提请处理的老龄工作机构反馈。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在相关政策文件中对老年人优待标准和范围高于《烟台市优待老年人规定》的,按较高标准执行。各县市区政府(管委)应制定优待老年人的具体政策和措施。
(来源:烟台市老龄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