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民法发〔2013〕9号
索取号:AA9116003-2013-038
各区县民政局,市社团局,市局各处室、各局属单位:
我局单独制发或以我局为主,与有关部门联合制发的下列11件规范性文件,经评估需继续实施:《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沪民社非[2000]4号)、《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本市民间组织登记公告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沪民社综[2003]4号)、《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社会团体分类规定(试行)〉的通知》(沪民社团[2006]1号)、《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印发〈关于本市退役士兵享受政府经费补贴培训的实施意见(暂行)〉的通知》(沪民安发[2003]3号)、《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养老机构处罚暂行办法〉的通知》(沪民事发[2001]9号)、《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养老机构管理和服务基本标准(暂行)〉的通知》(沪民事发[2001]24号)、《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关于本市实施社区助老服务项目试行办法〉的通知》(沪民福发[2005]15号)、《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居民会议制度实施办法〉、〈居民委员会职责和工作制度〉、〈上海市居民区听证会、协调会、评议会制度试行办法〉的通知》(沪民基发[2006]9号)、《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沪民企管发[2007]23号)、《上海市民政局关于试行〈上海市尸体运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沪民殡(94)第9号)、《上海市民政局关于修正〈上海市经营性公墓、骨灰堂维护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沪民殡发[2002]3号)。其有效期均延长至2014年4月30日。
特此通知
2013年5月10日
(来源:上海民政网)